法院公告
2018年7月16日
(2018)浙01民初499号
汪银芳、周纯:本院受理中国进出口银行浙江省分行与浙江金盾压力容器有限公司、浙江蓝能燃气设备有限公司、浙江华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章耦莲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须知、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本案由审判员施迎华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李洁瑜、人民陪审员员王建英组成合议庭,定于2018年11月8日上午9点在本院第七号法庭开庭审理,届时不至将依法缺席审判。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浙01民初498号
汪银芳、周纯:本院受理中国进出口银行浙江省分行与浙江金盾压力容器有限公司、浙江蓝能燃气设备有限公司、浙江金盾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浙江华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章耦莲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法须知、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本案由审判员施迎华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李洁瑜、人民陪审员员王建英组成合议庭,定于2018年11月8日上午9点在本院第七号法庭开庭审理,届时不至将依法缺席审判。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浙0106民初11138号
曾卫国、曾保强:本院受理张桂珍诉你们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106民初1113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6民初12417号
杜岳仁、诸葛斌: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东华纤维制造有限公司诉你们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7)浙0106民初1241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6民初11579号
蔡文君:本院受理的原告杭州君凯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106民初11579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确定:蔡文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杭州君凯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垫付款104500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6民初10136号
杭州福文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丁敏洁诉你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送达(2017)浙0106民初1013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91民初1484号
王佳: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授权委托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91民初1485号
唐建卫: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授权委托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91民初16号
海宁希旺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邱晨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你、董艳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191民初16号民事判决书、缴费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缴费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91民初3537号
徐敏红: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保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徐敏红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191民初3537号民事判决书、缴费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缴费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10民初16983号
姜月红:本院受理原告陈见春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110民初1698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10民初15508号
朱小林:本院受理的原告陈根全诉被告朱小林、徐宝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被告徐宝月收到判决书后向本院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10民初15508号民事上诉状。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上诉状副本,逾期则视为送达。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7)浙8601民初3750号
朱少军: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诉被告朱少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2018)浙8601民初101号
袁建峰:本院受理原告陈乃章诉你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2018)浙0127民初1590号
李勇军、宋桂芳:本院受理原告徐锋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127民初15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李勇军、宋桂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返还原告童卫建、黄仙妹代偿款233568.5元并承担该款自2017年1月26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暂算至2018年3月8日为15688.0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38元,由被告李勇军、宋桂芳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淳安县人民法院
(2018)浙0212破1号
本院于2018年6月26日裁定受理宁波维力斯乐服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8年6月26日指定浙江共业律师事务所为宁波维力斯乐服饰有限公司管理人。宁波维力斯乐服饰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18年9月29日前,向宁波维力斯乐服饰有限公司管理人(通信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鄞县大道1357号广博国贸中心4楼;邮政编码:315100;联系人:王海庆;联系电话:15088868848)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宁波维力斯乐服饰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宁波维力斯乐服饰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破产期间,有关宁波维力斯乐服饰有限公司的民事诉讼,只能向本院提起。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依法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该公司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对该公司财产的保全措施依法应当解除,执行程序依法应当中止,该公司的财产非经本院同意,不得查封、扣押、冻结或处置。
本院定于2018年10月19日9时在本院江东巡回审判点(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徐戎路126号)四楼会议室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或法律服务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或法律服务所的指派函。每位债权人仅能派一人出席会议。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8)浙0213民初3259号
胡锦利:本院受理原告王柯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18年10月10日9时30分在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合议庭组成人员为王超文、王建龙、陈国平,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18)浙0213民初270、271、272、273、274、275号
潘茂弟:本院受理的原告李勇、杨开远、何大良、李东、杨开勇、何华与被告宁波市泰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潘茂弟劳务合同纠纷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进行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213民初270、271、272、273、274、275号民事判决书以及上诉状,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和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如不服上述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上述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18)浙0213民催7号
申请人瑞安市国余气体有限公司因遗失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现予以公告。一、公示催告申请人:瑞安市国余气体有限公司。二、公示催告的票据:号码为30100051/24390936、票面金额为人民币20 000元、出票日期为2018年4月19日、汇票到期日为2018年10月19日、出票人为浙江锐泰悬挂系统科技有限公司、收款人为瑞安市安锐博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付款行为交通银行宁波奉化支行。三、申报权利的期间:自2018年7月9日起至2018年11月4日止。自公告之日起至2018年11月4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17)浙0281民初9185号
绍兴市上虞区顺心印刷有限公司、魏鑫、周丽萍:本院受理原告余姚市舜江纸业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281民初918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绍兴市上虞区顺心印刷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余姚市舜江纸业有限公司货款30000元;被告绍兴市上虞区顺心印刷有限公司不能清偿部分,由被告魏鑫承担清偿责任;驳回原告余姚市舜江纸业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02民初6430号
王明荣:本院受理原告高佳梅、高正中、高庆中、高龙女、张员秀诉被告王明荣、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时间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限届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8年10月23日9时00分在本院西郊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审判。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2民初6429号
王长江、董旋、温州市浙南农副产品中心市场董旋食品店:本院受理原告林君亮诉被告王长江、董旋、温州市浙南农副产品中心市场董旋食品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时间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限届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8年10月18日9时00分在本院西郊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审判。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3762号
郭派丰: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诉被告郭派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令状式裁判文书适用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诉讼请求:1、被告郭派丰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欠的借款本金人民币10300.75元及利息(含复利和罚息,利息算至被告实际偿还之日止,暂算至贷款合同到期日2016年7月18日利息629.3元,从2016年7月19日起对所欠的借款本金10300.75元按月利率2%计收逾期利息)以及律师费损失1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现定于2018年9月27日15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由审判员胡艳丽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鲍黎明、陈木区组成合议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3902号
黄绪斌、王春祥:本院受理原告庄春兰诉被告黄绪斌、王春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令状式裁判文书适用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诉讼请求:1、被告黄绪斌立即偿还原告借款100000元整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计,从2016年1月28日起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之日止);2、被告王春祥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俩被告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现定于2018年9月28日15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由审判员胡艳丽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鲍黎明、陈木区组成合议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3903号
蔡元正:本院受理原告庄春兰诉被告蔡元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令状式裁判文书适用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诉讼请求:1、被告蔡元正立即支付原告庄春兰借款人民币100000元整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计,从2015年7月2日起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现定于2018年9月26日15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由审判员胡艳丽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鲍黎明、陈木区组成合议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