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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2版:案卷

男子翻越站台致死 铁路部门被判无责

法院:车站已履行安全警示义务,事后救助并无不当

  《新京报》 王煜 

  一度备受关注的南京南站“旅客穿越铁道被挤压致死案”,7月13日在南京铁路运输法院一审宣判。

  2017年3月26日,上海虹桥至汉口D3026/7次列车到达南京南站,一名男子候车过程中翻越站台,被夹在动车与站台之间的缝隙,被救出时已无生命体征。事发后,死者家属认为车站方存在失职情形,索赔近82万元。

  法院认定,死者擅自闯入危险区域,需负全责,铁路部门已履行安全保障和提醒义务,不承担责任,据此驳回死者家属的索赔请求。目前,死者家属尚未提出上诉。

  家属起诉铁路部门 索赔近82万

  2017年3月26日15时43分,上海虹桥至汉口D3026/7次列车到达南京南站进入21号站台时,一名年轻男子突然从对面的22号站台跳下,横越轨道,试图翻上21号站台未果,被夹在列车1号车厢与站台之间。

  关于男子站内翻越列车轨道的原因,南京南站表示,初查系“走错排队的地方,想抢路跑到黄线内区域,结果失足。”不过,南京警方事后查明,死者并不持有当日D3026次列车车票,其翻越站台动机仍不得而知。

  记者了解到,死亡男子名为杨耀(化名),去世时27岁,重庆人。

  事发后,死者家属将铁路上海局集团及铁路南京南站告上法庭,提出包括丧葬费、精神损失补偿金、误工费等在内损失总计102万元,其中铁路上海局集团及南京南站应承担80%的责任,即赔偿近82万元。

  死者家属告诉记者,南京南站工作人员未及时制止死者穿越铁道,涉嫌失职;此外,站台没有设置安全门,应承担一定责任。

  2018年1月24日,案件一审于南京市铁路运输法院开庭。庭审中,被告方提出,事件中铁路方面不应承担责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求。

  铁路南京南站方面称,在发现死者试图穿越轨道后,现场工作人员即吹口哨提醒,但未能奏效;关于家属提出应设置安全门的问题,经调研后发现,当列车以高速通过站台时,列车与安全门之间会形成气压差,可能误伤站台等候的旅客,因此目前尚不具备装安全门的技术条件。

  法院表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铁路方面是否充分履行了安全防护、警示等义务;在事故发生后的处置是否及时、得当,以及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案件未当庭宣判。

  法院认定

  车站充分履行义务

  关于铁路部门是否履行安全保障与警示义务,南京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查明,在事故发生前,杨耀所处区域较为宽敞,在站台滞留时无任何异常举动,也未向铁路工作人员求助,其跃下站台,事发突然并无前兆。

  站台值班人员在发现有人横穿线路后,奔跑过去并喝止。“本案情况属突发事件,无法预见并提前阻止。在地面有警示标识、站台有广播提示、站台侧面有提示、站台有人值班的情况下,车站已充分履行了安全保障与警示的义务。”

  对于铁路部门在事发后的处置问题,法院认为,事发时列车已及时采取紧急制动措施。杨耀跃下站台横穿线路时,距列车车头仅有几米,司机紧急制动,将时速30余公里的列车向前行驶35米后完全停稳,属合理距离。

  事故发生后,15时44分,南京市急救中心接到车站工作人员电话,急救人员于21分钟后到达;15时45分,南京铁路公安处南京南站派出所接到车站工作人员报警,并于4分钟后到达。

  处警人员于15时53分拨打“119”消防电话,消防人员于16分钟到达现场,并制定破拆方案,于17时50分将杨耀移出站台。据此,法院表示,铁路方面在事故发生后,已尽其所能,所采取的应急救助措施并无不当。

  对于铁路方面应否承担赔偿责任,法院认为,杨耀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受过高等教育,具备预测损害发生的能力,对于损害结果也具备预防和控制能力,其只要遵守相关规则,就不致发生本次事故。

  7月13日,案件一审宣判。法院认定,死者擅自闯入危险区域,需负全责,因此驳回其家属要求铁路部门赔偿的诉求。宣判后,死者家属尚未提出上诉。


浙江法制报 案卷 00012 男子翻越站台致死 铁路部门被判无责 2018-07-16 2 2018年07月16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