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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5版:说法

驾车冲撞单位 行为如何定性?

  编辑同志:

  丁某因纠纷到某单位讨说法,当时正值上班时间,单位门卫让他在大门外等候。结果,丁某乘门卫不备,驾车强行冲进单位大院,门卫紧追其后让其停下,丁某不听劝阻,驾车至单位办公楼入口处停下,见办公楼内的工作人员在锁门,丁某竟驾车加速冲上台阶,撞碎办公楼大厅入口处的两扇玻璃门,一名工作人员的手部被撞落的玻璃碎片划伤。丁某后将汽车驶入大厅内停车,被当场抓获。案发后经鉴定,被损坏的物品价值1000余元。请问,丁某的行为是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还是寻衅滋事罪?

  江女士

  江女士:

  丁某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且应当适用寻衅滋事司法解释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条款。

  一方面,丁某的行为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根据现有证据,不能认定丁某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主观故意,其驾车闯入单位大院的起因和动机是要求见单位领导,闯入大院的目的是为了用车堵门,主观上属于借机生事、发泄不满,并没有报复社会或造成不特定多数人伤亡或者重大公私财物损失的故意。客观上,其驾车撞门的行为虽造成大门损坏及工作人员受伤,但损失属于可控的特定范围且没有继续扩大、难以控制的现实危险,在撞门过程中其具有驻停车辆的行为,表明其没有进一步驾车实施危险行为的故意,其行为危害性尚不到像放火等对公共安全的危险程度,不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另一方面,丁某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根据《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以上的,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2000元以上的;(二)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的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该条款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属于兜底条款,实践中需结合案件实际情况慎重适用。

  本案中,丁某驾车冲入单位大院并撞碎办公楼玻璃门的行为,虽然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未达到“任意毁损公私财物价值2000元以上”的标准,造成的人身伤害也比较轻微,但从具体行为来看,其拒不听从工作人员的指挥,强行驾车驶入单位大院,已经破坏了单位内部管理秩序,其开车撞碎办公楼玻璃门的行为,对单位工作秩序及形象造成了严重影响。综合以上情形,丁某行为的严重性与该条司法解释所列其他五项情形的严重性程度相当,可以适用“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条款,认定其行为已触犯寻衅滋事罪。

  谢志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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