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8年7月18日
(2018)浙0304民初1419号
杨银连、陈秀华:本院受理原告郑祥散与被告杨银连、陈秀华、杨策选、夏乐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304民初1419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状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你们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副本,逾期视为送达。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81破117号
本院在执行瑞安市冠达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达公司)系列债务纠纷案件中,发现冠达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征得申请执行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同意,将本案移送破产审查,于2018年6月25日裁定受理冠达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8年7月13日指定浙江安阳律师事务所为冠达公司管理人。冠达公司债权人应于2018年8月26日前,向管理人浙江安阳律师事务所[地址:瑞安市罗阳大道680-684号;邮政编码:325200;联系人:曹晓捷(15967728180)、联系人:周建雷(15057755827)〕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冠达公司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8年8月29日上午08时30分在瑞安市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冠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财务人员必须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瑞安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81破95号
本院在执行瑞安市三球鞋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球公司)系列债务纠纷案件中,发现三球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3条的规定,征得申请执行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塘下支行的同意,将本案移送破产审查,于2018年5月28日裁定受理三球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8年7月4日指定浙江安瑞律师事务所为三球公司管理人。三球公司债权人应于2018年8月20日前,向管理人浙江安瑞律师事务所[瑞安市隆山东路505号新潮大厦16层;邮政编码:325200;联系人:陈台富(13806805718)]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三球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8年8月23日下午14时30分在瑞安市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三球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财务人员必须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瑞安市人民法院
(2018)浙0421民初1031号
王伟:本院受理原告沈奇岗诉被告王伟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中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421民初10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偿还原告沈奇岗为其垫付的代偿款52000元;二、被告王伟偿付原告沈奇岗自2016年3月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以代偿金额52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息)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275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9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王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嘉善县人民法院
(2018)浙0421民初1120号
吴四坤、陈美珍:本院受理原告胡雪荣诉被告吴四坤、陈美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中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421民初11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吴四坤、陈美珍结欠原告胡雪荣货款6185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吴四坤、陈美珍自2016年10月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以61852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息)向原告胡雪荣偿付逾期付款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371元,公告费650元,合计202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吴四坤、陈美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嘉善县人民法院
(2018)浙0481民初3873号
嘉兴市龙禹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赵坚:本院受理的原告海宁市百合洁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兴市龙禹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赵坚定作合同纠纷一案【(2018)浙0481民初3873号】,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程序转换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嘉兴市龙禹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价款27543.38元并偿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2.判令被告赵坚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由海宁市人民法院审判员姚建明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邬伟良、吴胜平组成合议庭,并定于2018年11月1日14时00分正在海宁市人民法院第八号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8)浙0481民初862号
杭州中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富阳分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海宁市许村镇普拉达建材商行与被告杭州中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富阳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481民初86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杭州中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富阳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海宁市许村镇普拉达建材商行货款103266元。案件受理费2366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杭州中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富阳分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8)浙0481民初4316号
张惠劲(公民身份号码330424197710192416):本院受理原告黄维与被告张惠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10000元及自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2018年10月18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8) 浙0502民初1997号
任操:本院受理的原告程岚与被告任操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 浙0502民初199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康山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02民初2344号
姚建良:本院受理原告范学妹诉你与姚梅珍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上述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织里人民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