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程建民:本院受理原告周爱元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与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卡、外网查询告知书等。原告诉请要求你偿还款项20000元及相应利息,本案诉讼费由你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45分在本院花园人民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8)浙1004民初4248号
张宇鑫、莫富华: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源广合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你们为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原告要被告张宇鑫偿还借款67132元及利息(从2017年8月7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被告莫富华对上述诉讼请求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及代理费由你们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至开庭前一日。本案由审判员周晓瑶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陈芳萍、刘树华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定于2018年9月28日10时3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8)浙1004民初4571号
张文聪、张仁:本院受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为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原告要求被告张文聪立即偿还信用卡透支款172554.85元(其中本金98583.11元,截至2018年4月1日的利息43038.68元、滞纳金14346.23元、其他费用20.80元),并支付自2018年4月2日起至实际偿还日止按信用卡合约约定计算的利息、滞纳金;被告张仁对被告张文聪的上述债务负连带责任;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至开庭前一日。本案由审判员周晓瑶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陈芳萍、刘树华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定于2018年9月28日10时15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8)浙1081民初7819号
陈云根、李智英:本院受理原告叶卫红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长期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要求判令你们共同偿付欠款36000元及利息损失,诉讼费用由你们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本案举证期限为十五日,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计算,你们应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民三庭提交证据材料,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二O一八年十月八日上午八时四十分在温岭市人民法院第十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