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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7版:中缝

法院公告

  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8)浙0802民初4134号

  郑云鹤:本院受理原告张亨富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802民初4134号案件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郑云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张亨富借款本金378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8)浙0802引调205号

  上海乾宝商贸有限公司、翁琅垠:本院受理原告浙江衢州艾草屋食品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乾宝公司支付货款255万元,并按同期贷款利率从2017年12月22日起支付利息至还清日止;二、支付违约金80万元;三、支付律师费9万元;四、被告翁琅垠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8)浙0802引调205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提示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航埠法庭第二法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8)浙0802民初4308号

  程科:本院受理的原告王璐诉你与何升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802民初430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程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王璐代偿款本息共计106163.19元及利息损失(以106163.19元为基数,从2016年11月24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何升对上述被告程科不能清偿部分债务的二分之一承担清偿责任;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8)浙1126民初1103号

  林树明:本院受理原告吴应河诉被告林树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或通过其他方式向被告林树明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被告林树明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外网查询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商事诉讼一审相关告知材料(内含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当事人须知、裁判文书上网告知、诉讼诚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诉讼须知)。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8年10月15日上午9:00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庆元县人民法院

  更正:本报2018年


浙江法制报 中缝 00017 法院公告 2018-07-19 2 2018年07月19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