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与杭州德曦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清单单位:元 注:清单中“担保人”包括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担保人的担保范围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如公告中债务人、债权金额、担保人等信息与事实不符的,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上述清单中,浙江鸿来机械有限公司户债权,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与浙江鸿来机械有限公司、金保春、江秀莲在执行阶段签订合同编号为COAMC浙-2017-A-17-001的《和解协议》,但浙江鸿来机械有限公司、金保春、江秀莲并未按约履行完毕还款义务。 |
根据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与杭州德曦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署的《债权转让协议》,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将其对公告清单所列借款人及其担保人享有的主债权及担保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依法转让给杭州德曦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作为上述债权的转让方,杭州德曦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作为上述债权的受让方,现公告要求公告清单中所列债务人及其担保人(含相关承债主体、清算主体),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杭州德曦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约定的还本付息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
所列清单中债权所列明的为截止至2018年1月18日的剩余本金及截止至2015年5月31日的利息余额,截止日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另行计算,借款人和担保人应承担的还款责任以实际履行时根据主合同及担保合同约定计算的数额为准,除特别注明外,均指人民币(外币授信折人民币计),单位为元。
特此公告。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杭州德曦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018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