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8年7月20日
(2018)浙0106破3号
本院根据何岳兵的申请于2018年7月9日裁定受理杭州汇同链传动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8年7月11日指定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担任杭州汇同链传动有限公司管理人。杭州汇同链传动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18年8月27日前,向杭州汇同链传动有限公司管理人(通信地址:杭州市文二路391号西湖国际大厦A座20层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310010;联系人:方印、余成双;联系电话:18768103276、13186960169)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杭州汇同链传动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杭州汇同链传动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8年 9月11日 下午14 时在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8)浙0205民初2876号
魏跃:本院受理原告方旭东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应诉(举证)通知书及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执法执纪廉政监督卡及外网查询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10月29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18)浙0205民初2893号
卢道江、潘善贤、卢晓斌: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北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执法执纪廉政告知书、民事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10月24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18)浙0205民初2712号
傅义、姬倩:本院受理原告乌家旺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执法执纪廉政告知书、民事诉讼事项提示书、民事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10月23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18)浙0212民初3421号
叶安娜:原告周延丰与被告叶安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212民初3421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大嵩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8)浙0921民初943号
张伟: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及文书上网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及风险提示、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10月30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岱山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