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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0版:公告

法院公告

2018年7月26日

  (2018)浙01民初1030号

  浙江迪升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北京天健阳光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天之康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爱康国宾健康体检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诉你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7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浙01民终7592号

  翁永波:本院受理上诉人邢乐平与被上诉人翁永波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1民终759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浙0106民初5659号

  张国海:本院受理原告方海英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4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上泗法庭中法庭(1)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方承担。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06民初1877号

  王卫锋、胡华英: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和亦信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卫锋、胡华英、王东坤、俞根东、吕爱美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8)浙0106民初18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归还代偿款并支付违约金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06民初3344号

  姚海云:本院受理原告李春玲与被告陈桂金、陈林法、陈生火、陈皓、姚海云物权确认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15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10月24日上午09:10在本院2621法庭公开开庭审理。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91民初427号

  钱周安:本院受理原告卞航与被告周钱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191民初42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91民初606号

  周利峰:本院受理原告刘波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191民初606号民事判决书及相应的缴费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10民初21995号

  肖国利、朱柏明:本院受理原告喻凤波诉被告肖国利、朱柏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10民初2199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10民初7176号

  杭州玖耕堂装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赵建辉诉被告杭州玖耕堂装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2018)浙0110民初7176号号民事裁定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8年10月16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瓶窑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10民初1562、1565号

  於列峰:本院受理原告武建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二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0民初1562、156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10民初7020、7021号

  谢明:本院受理原告华成凤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二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8年10月23日10时0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10民初5091号 

  王建萍:本院受理原告杭州经纬房地产有限公司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8年10月23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10民初8089号

  车非:本院受理原告德丰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8年10月22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10民初9277号 

  沈福智、黄伟标:本院受理原告夏水法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8年10月22日10时0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10民初12002号

  夏如云:本院受理的原告张伟诉被告夏如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民事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18年10月30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塘栖人民法庭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10民初9213号

  叶仲林、阮国富:本院受理原告杨振浩诉被告朱玉萍、第三人叶仲林、阮国富不当得利纠纷一案,(2017)浙0110民初9213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原告杨振浩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9085元,由原告杨振浩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上诉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7年7月13日14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进行宣判。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22民初2850号

  钟海英:本院受理原告余根荣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应诉材料。原告起诉请求: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7年10月31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桐庐县人民法院

  (2018)浙0127民初1291号

  陈建国、沈亚丽: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淳安支行与被告陈建国、沈亚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127民初12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建国、沈亚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淳安支行借款本金1028436.39元,并支付该款自2016年6月5日起至2018年2月22日止的利息67185.09元,2018年2月23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二、若被告陈建国、沈亚丽不能按期支付上述一项款项时,则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淳安支行有权就被告陈建国、沈亚丽名下位于淳安县千岛湖镇阳光水岸度假村1幢3单元1318室房屋一套(他项权证号:淳房他证千岛湖镇字第80112号)以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669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陈建国、沈亚丽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淳安县人民法院

  (2018)浙0127民初1479号

  周建平:原告王淑丽与被告周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27民初14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周建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王淑丽借款163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8年2月23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60元,公告费455元,合计4015元,由被告周建平负担。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将发生法律效力。

  淳安县人民法院

  (2018)浙0127民初1478号

  周建平:原告王淑丽与被告周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27民初14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周建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王淑丽借款15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6年5月29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16元,公告费455元,合计4071元,由被告周建平负担。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将发生法律效力。

  淳安县人民法院

  (2018)浙0212民初4876号

  孙曙光、周宁:本院受理原告朱叶君与被告孙曙光、周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普民事裁定书等(本案可能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或简式裁判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本案决定由审判员阮佳志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方红、张志君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定于2018年9月3日,14时15分在鄞州区徐戎路126号(原江东法院)江东第八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8)浙0213民初1292号

  竺永申:原告林巧凤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的(2018)浙0213民初129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18)浙0213民初1370号

  阮赛丽:原告沈祖南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的(2018)浙0213民初13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要内容如下:被告你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沈祖南返还借款本金80 000元,案件受理费1800元,报纸公告费300元,合计2100元,由被告你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18)浙0213民初1293号

  毛杭东:原告林巧凤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的(2018)浙0213民初129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18)浙0624民初3360号

  孔莲娟:本院受理原告傅校法与被告孔莲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下落不明,本院采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2018)浙0624民初3360号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向本院起诉: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5000元,并支付自2015年12月28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逾期利息(利息暂算至起诉日约为375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本院决定于2018年10月30日10时00分在新昌县人民法院大市聚大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本案由审判员汤志刚、审判员秦妙、人民陪审员徐燕良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汤志刚担任审判长。

  新昌县人民法院

  (2018)浙0303民初1142号

  赵必松、陈林香:本院受理的原告谭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必松、陈林香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或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3民初600号

  夏箭飞、管金亮、金华市金兰水利建设有限公司、浙江无极门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夏理周与被告应国云、温州万海船务运输有限公司、夏箭飞、管金亮、金华市金兰水利建设有限公司、浙江无极门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或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追加被告申请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本案并定于2018年11月1日9点00分在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状元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并依法判决。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4398号

  潘华祥:本院受理的原告诸葛利帆与被告潘华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告知书、开庭传票、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和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8年10月16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381号

  梁廷军:本院受理原告凌加飞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304民初38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破21号

  本院根据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指定受理温州众畴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浙江越人律师事务所、温州东瓯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担任温州众畴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温州众畴集团有限公司登记股东张定龙、包雅丹应于本公告发出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浙江越人律师事务所、温州东瓯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联系人:夏远进、叶子律,联系号码:13587449366、13506526086。地址:浙江省温州市温州大道亨哈大厦(汤家桥南路交叉口东南角)西侧12楼】移交公司财产、印章、账簿、文书等资料。温州众畴集团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8年8月27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温州众畴集团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温州众畴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于2018年8月30日下午14时30分在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第十审判庭召开,请各债权人准时参加。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应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82民4148号

  金臻武、夏升薇、金阿丹、浙江天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本案定于2018年10月30日9时30分在本院虹桥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判决。乐清市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0 法院公告 2018-07-26 2 2018年07月26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