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城西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续
警方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对司机立案侦查 律师分析案件走向及赔偿问题
本报记者 陈洋根 见习记者 潘旭萍
7月30日19时06分,陈某某(女)驾驶浙A87T97号小型越野客车,在杭州市西湖区沿竞舟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文二西路口时,先后与4辆机动车及行人相撞,致多人死伤(详见本报昨日3版报道)。7月31日下午,杭州市公安局通报,该案已造成4人死亡、13人不同程度受伤及车辆、道路设施损坏。
据悉,此前公安机关已对肇事驾驶人陈某某作酒精测试和尿样检测,初步排除其酒驾、毒驾嫌疑。事故发生后,肇事车辆被送第三方专业机构检测,肇事驾驶人陈某某在警方控制下接受医院治疗。目前,公安机关已以涉嫌交通肇事罪立案侦查,对犯罪嫌疑人陈某某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该交通肇事案件公安机关在进一步侦查中。
7月31日,记者采访了律师,就此案的案件走向及赔偿问题进行了探讨。
为何以涉嫌 交通肇事罪立案
通报显示,目前,公安机关以涉嫌交通肇事罪立案侦查。对此,有人提出,肇事司机在闹市区冲撞行人,造成大量人员伤亡,是否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对此,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张锦伟分析认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故意犯罪,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产生严重后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而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行为人对交通事故发生以及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后果持过失的心理,也就是行为人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严重危害交通安全事故的后果,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严重后果。
张律师认为,就目前而言,根据公安机关侦查后获取且向社会公开的信息看,尚不足以能判断陈某某构成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另外,此案尚处于公安机关侦查阶段,根据后面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证据,如果发现罪名不适当,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和法院审判时,仍然可以更改罪名,不会影响案件最后的定罪和处理的。
肇事者将面临巨额赔偿
据杭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消息,接到急救抢救指令后,市急救中心先后派出5辆救护车赶赴现场救治,分别将伤员就近送至省立同德医院和绿城医院。
7月31日下午,记者从绿城医院了解到,该院收治抢救的两名重伤患者中,其中一名1991年出生的湖南籍姑娘,在经过6个多小时的抢救后,心跳一度复苏,但最终没能救回,目前已确认死亡。
这场悲剧,为多个家庭蒙上了阴影。关于该起事故的赔偿问题,张律师表示,赔偿数额无疑较大。张律师认为,首先,4人死亡的赔偿金额将涉数百万元,肇事者还将承担多名重伤者的巨额医疗费,以及医疗终结后可能产生的终身残疾赔偿或长期护理费用。其次,还涉及到该车的交强险、还有被撞的机动车辆所保的交强险按无责限额予以赔付的金额,将由同时起诉的多名死伤者或家属按各自损失按比例分配。然而,即使该事故车辆买有交强险和商业险,仍远远不足以赔偿全部被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