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8年8月1日
(2018)浙0213民初1191号
毛国相:原告蒋杰诉你与单伟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的(2018)浙0213民初119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1 275元,减半收取637.5元,公告费650元,共计1 287.5元,由原告蒋杰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18)浙0213民初3527号
温岭市石塘水产品冷冻厂、曾志军、林华琴:原告楼启湛诉被告温岭市石塘水产品冷冻厂、曾志军、林华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2018年10月30日9时15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合议庭组成人员为审判长张莉莉、人民陪审员孙恩国、陈国平,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18)浙0281民催23号
洛阳镪九商贸有限公司,因遗失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七市支行签发的承兑汇票壹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9条规定,现予公告。
一、公示催告申请人:洛阳镪九商贸有限公司。
二、公示催告的票据: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七市支行签发的号码为3130005140434640号、票面金额为100000元、出票人余姚市劲特休闲用品有限公司、收款人余姚市林源电器厂(普通合伙)、持票人洛阳镪九商贸有限公司。
三、申报权利的期间:自2018年7月26日起2018年9月26日止。
四、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02民初3180号
罗强:本院受理原告詹丽兰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西郊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2民初6722、6725、6728-6742、6744、6745、6747-6749、6753、6756、6758、6761、6763、6766、6767、6769-6776、6778、6780、6782、6784、6785、6787-6790、6793号
北京来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北京来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高建红等47人诉你们单位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诉状、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文书告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限届满后的30日,并定于2018年11月2日9时00分在本院西郊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审判。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3破34号
2018年7月20日,本院根据温州克洲化工原料有限公司申请,裁定受理温州市龙湾永宁钢管厂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时代商务律师事务所担任温州市龙湾永宁钢管厂管理人。温州市龙湾永宁钢管厂的债权人应于2018年9月28日前,向管理人浙江时代商务律师事务所(通信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时代广场商务楼6楼;邮政编码:325000;联系人:虞聪慧,电话:15868539616)申报债权。逾期未申报债权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处理。温州市龙湾永宁钢管厂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18年10月10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二楼第八审判庭(地址:龙湾区龙江路800号)召开。各债权人及温州市龙湾永宁钢管厂的股东应准时参加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等。
温州市龙湾永宁钢管厂的出资人(应美钗、谢庆福)以及实际控制人应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移交公司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及公司印章、证照、财产,若因未提供上述材料导致无法清算的,温州市龙湾永宁钢管厂出资人或实际控制人依法应对该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3破35号
2018年7月20日,本院根据谭祥安申请,裁定受理温州市金中王鞋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时代商务律师事务所担任温州市金中王鞋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温州市金中王鞋业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8年9月28日前,向管理人浙江时代商务律师事务所(通信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时代广场商务楼6楼;邮政编码:325000;联系人:王呈祥,电话:13868609030)申报债权。逾期未申报债权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处理。温州市金中王鞋业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18年10月10日下午15时40分在本院二楼第八审判庭(地址:龙湾区龙江路800号)召开。各债权人及温州市金中王鞋业有限公司的股东应准时参加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等。
温州市金中王鞋业有限公司的股东(金文妹)以及实际控制人应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移交公司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及公司印章、证照、财产,若因未提供上述材料导致无法清算的,温州市金中王鞋业有限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依法应对该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