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章遗失声明
长兴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3日作出(2018)浙0522破申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长兴安培尔实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并于同日作出(2018)浙0522破12号决定书指定浙江兴长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管理人在接管长兴安培尔实业有限公司时,只接管到长兴安培尔实业有限公司公章一枚,公司其余印章至今下落不明,管理人无法取得。现管理人特登报,长兴安培尔实业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合同章(合同专用章)、业务章(业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印鉴章、税务章等其余印章遗失,现声明全部作废。
长兴安培尔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2018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