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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8版:公告

法院公告

2018年8月3日

  (2018)浙03破29号之二

  本院于2018年7月16日依法裁定受理温州东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8年7月30日指定温州嘉源企业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温州东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温州东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18年9月6日前,向温州东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娄桥街道中汇路81号金融服务区A3幢917室;联系人:朱俊敏;联系电话:13806681925)申报债权。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温州东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温州东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18年9月12日上午9时在第18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温州东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戴建东、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自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管理人提交公司印章、账簿、文书资料、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等,若未能提供或提供材料不全导致无法清算的,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依法应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浙03强清1号

  本院于2018年7月6日裁定受理温州巽山智业投资有限公司强制清算一案,于2018年7月30日决定由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组成清算组,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的严凌振为清算组负责人。温州巽山智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债权人申报地址: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温州市车站大道神力大厦主楼7楼,联系人:金锐鹏,联系号码:0577-55577355,18106736536)。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浙0303民初3473号

  胡进兴、温州钰龙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余爱华与被告胡进兴、温州钰龙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18)浙0303民初3473号简易转普通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公告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限届满后次日起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11月15日15:30在状元法庭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3民1829号

  夏黄燕、吴昌源:本院受理温州市联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303民182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3民初1897号

  温州滨江创业服务社:本院受理原告温州臻龙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滨江创业服务社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18)浙0303民初1897号简易转普通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公告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限届满后次日起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11月12日9:00在状元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破17号

  本院根据申请人苏晨的申请,于2018年7月24日作出(2018)浙0304破申7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浙江金陆家具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8年7月27日指定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担任浙江金陆家具有限公司管理人。浙江金陆家具有限公司登记股东章智明、章洪应于本公告发出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联系人:陈瑶、范丰盛,联系号码:15988720710、13858822107、0577-56891987。地址:温州市市府路新益大厦A幢8楼。)移交公司财产、印章、账簿、文书等资料。浙江金陆家具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8年9月5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浙江金陆家具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浙江金陆家具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于2018年9月12日上午9时30分在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第十审判庭召开,请各债权人准时参加。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应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4258号

  谷金矿:本院受理的原告温州市森艾鞋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谷金矿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及民事裁定书(程序转换)。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8年10月22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4260号

  陈铁良:本院受理的原告温州市森艾鞋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陈铁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及民事裁定书(程序转换)。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8年10月22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81破124号

  本院在执行瑞安市季蒙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季蒙公司)系列债务纠纷案件中,发现季蒙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3条的规定,征得申请执行人瑞安市飞达包装有限公司的同意,将本案移送破产审查,于2018年7月24日裁定受理季蒙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8年7月31日指定瑞安瑞阳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季蒙公司管理人。

  因季蒙公司已经歇业,且法定代表人林建敏下落不明,现依法公告送达破产清算受理裁定书和债务人义务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季蒙公司应在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或管理人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未提交的,季蒙公司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等清算义务人依法对季蒙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季蒙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8年10月15日前,向管理人瑞安瑞阳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地址:瑞安市安阳街道安福路28号;邮政编码:325200;联系人:吴立平(15224138509)]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季蒙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8年10月18日上午8时30分在瑞安市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季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财务人员必须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瑞安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81破109号

  本院在执行瑞安市瑞宏金属冷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宏公司)系列债务纠纷案件中,发现瑞宏公司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征得债权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的同意后,将案件移送破产清算,并于2018年6月19日裁定受理瑞宏公司破产清算一案。2018年7月10日,本院指定浙江信泰律师事务所为瑞宏公司管理人。瑞宏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8年9月7日前,向管理人浙江信泰律师事务所[地址:瑞安市时代大厦A座(瑞安市总工会)四楼;邮政编码:325200;联系人:杨意(0577-66807835、15167705000)、林笑笑(0577-66811700、13758778376)]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瑞宏公司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瑞宏公司应在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管理人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债务人有关人员不履行法定义务,人民法院可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其行为导致无法清算或者造成损失,有关权利人起诉请求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本院定于2018年9月12日上午8时30分在瑞安市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瑞宏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财务人员必须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瑞安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82民初1287号

  陈志浩、余琼瑶、阮贤杰:本院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诉被告陈志浩、余琼瑶、阮贤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382民初1287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82民初1518号

  李建伟、郑小前:本院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诉被告李建伟、郑小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382民初1518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乐清市人民法院 

  陈光池:本院受理原告乐清市合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倪鹏、倪庆从、倪庆壮、陈光池、卓成坤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382民初14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虹桥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周勇、吴乐敏:本院受理原告乐清市合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勇、吴乐敏、周乒乒、周强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382民初144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虹桥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8)浙0411民初1486号

  沈彬霞、徐君、纪红妹:本院受理原告周国军诉被告沈彬霞、徐君、纪红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411民初1486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03民初3078号

  王雪华:本院受理原告孙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须知、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11月15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08 法院公告 2018-08-03 2 2018年08月03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