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失声明
浦江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25日裁定受理浙江省浦江金雁工艺有限公司(注册号:330726000000339)(以下简称“金雁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7年10月11日指定浙江良友律师事务所为金雁公司的管理人。
金雁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经浦江县人民法院公告通知,未向管理人移交金雁公司的证照及印章,故金雁公司的营业执照正本、副本、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批准证书、海关注册证、外汇登记证、公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章视为遗失并作废,特此声明。
浙江省浦江金雁工艺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