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当事人吴志娟(住址: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集士港镇卖面桥村楼下陈9组41号;公民身份号码:422326197904121326)你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医师资格证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宁波市海曙区高桥镇岐山路鄞州银行对面擅自开展牙科诊疗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1、没收药品、器械;2、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甬海卫医罚〔2018〕22号),请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我局(地址:宁波市海曙区文化路16号)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
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宁波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或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宁波市海曙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8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