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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3版:市井事

环保公司不环保,代价有点大

3名负责人获刑,公司被处罚金150万元,还要掏78万元赔偿金

  本报记者 高敏 通讯员 黄利成 

  本报讯 150万元罚金、78万元赔偿金、负责人入刑——环保公司不环保,代价有点大。近日,龙游县法院审结一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这也是今年5月《浙江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印发后,全省达成的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案件。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单位福建绿益新环保产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益新公司”)系一家专门从事危险废物回收、处理的公司,核准经营危险废物类别为废液、废有机溶剂。

  2015年4月,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先后两次将该公司生产的原料药中间体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废硅胶粉末交给绿益新公司处置,共计39.48吨。之后,绿益新公司总经理殷某和工程师徐某因公司没有能力处置,在明知被告人何某无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情况下,将上述39.48吨废硅胶粉末及绿益新公司接收的68.66吨其他桶装废液一并交给何某非法处置。何某明知这些废硅胶粉末、桶装废液会污染环境,仍运至龙游县多处位置予以丢弃、倾倒,致使环境受到严重污染。

  2015年8月,龙游县环保局在执法过程中查明此事。案发后,被告人何某被抓获归案,被告人殷某、徐某被传唤归案。

  龙游县法院认为,被告单位绿益新公司与被告人何某违反国家规定,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殷某、徐某作为公司的总经理、工程师,决定或具体联系非法处置危险废物废硅胶粉,系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均构成污染环境罪。

  2017年11月6日,龙游县法院对检察机关提起的绿益新公司污染环境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绿益新公司罚金150万元;判处殷某、徐某、何某有期徒刑1年至1年3个月不等,并处罚金3万元至5万元不等。

  虽然当时法院已经以污染环境罪对被告单位、被告人依法判处了刑罚,但为及时消除污染隐患,龙游县环保局等单位将涉案废硅胶粉末和桶装废液依法交付另一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处置,并先行支付处置等费用55万余元。

  作出一审判决后,法院认为,绿益新公司、殷某、徐某、何某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土壤、水体等生态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民事诉讼法、环境保护法,符合提起公益诉讼条件。2017年11月9日,龙游县法院向龙游县检察院发送司法建议,建议检察机关或支持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和有关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

  根据《浙江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衢州市政府对绿益新公司提出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要求,并指定龙游县环保局负责该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具体工作。

  经过磋商,近日,赔偿义务人绿益新公司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支付了危险废物代处置费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等共计78万余元。至此,这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顺利结案。


浙江法制报 市井事 00003 环保公司不环保,代价有点大 2018-08-06 2 2018年08月06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