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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8版:公告

法院公告

2018年8月6日

  (2018)浙0303民初1357号

  陈永周:本院受理温州恒泰橡塑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303民初135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5民初705号

  魏成安、郑爱芬、沈莉娒:本院受理原告李金中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联系不上,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保全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11月6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小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81破申95号

  因瑞安市哲敏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不执行和解协议,经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2018年7月9日,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以(2018)浙0381破申9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终止瑞安市哲敏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和解程序并宣告瑞安市哲敏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破产。瑞安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81破125号

  本院在执行瑞安市欧瑞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瑞公司)系列债务纠纷案件中,发现欧瑞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征得申请执行人温州万木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同意,将本案移送破产审查,于2018年7月23日裁定受理欧瑞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8年7月31日指定浙江安阳律师事务所为欧瑞公司管理人。欧瑞公司债权人应于2018年9月14日前,向管理人浙江安阳律师事务所[地址:瑞安市罗阳大道680-684号;邮政编码:325200;联系人:曹晓捷(15967728180)、联系人:周建雷(15057755827)〕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欧瑞公司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8年9月17日上午08时30分在瑞安市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欧瑞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财务人员必须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瑞安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81破110号

  本院在执行瑞安市天宝模具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宝公司)系列债务纠纷案件中,发现天宝公司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征得债权人瑞安市宝源泡塑包装有限公司的同意后,将案件移送破产清算,并于2018年6月19日裁定受理天宝公司破产清算一案。2018年7月10日,本院指定浙江品和律师事务所为天宝公司管理人。天宝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8年9月7日前,向管理人浙江品和律师事务所[地址:瑞安市安阳街道安民路3号;邮政编码:325200;联系人:陈周(13958830196)]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天宝公司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天宝公司应在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管理人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债务人有关人员不履行法定义务,人民法院可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其行为导致无法清算或者造成损失,有关权利人起诉请求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本院定于2018年9月14日上午8时30分在瑞安市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天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财务人员必须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瑞安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81破111号

  本院在执行瑞安市通博机动车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博公司)系列债务纠纷案件中,发现通博公司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征得债权人浙江光安标准件有限公司的同意后,将案件移送破产清算,并于2018年6月22日裁定受理通博公司破产清算一案。2018年7月10日,本院指定浙江信泰律师事务所为通博公司管理人。通博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8年9月7日前,向管理人浙江信泰律师事务所[地址:瑞安市时代大厦A座(瑞安市总工会)四楼;邮政编码:325200;联系人:刘天祥(13587565620、0577-65813616)、杨瑞思(13353377483、0577-66812833)]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通博公司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通博公司应在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管理人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债务人有关人员不履行法定义务,人民法院可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其行为导致无法清算或者造成损失,有关权利人起诉请求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本院定于2018年9月13日上午8时30分在瑞安市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通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财务人员必须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瑞安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81破73号之一

  2018年4月10日,本院根据温州英桥项目投资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温州福尔德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尔德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管理人接受指定后,没有接管到债务人的印章、证照、账册凭证、实物资产和相关债权资料。福尔德公司名下没有资产,目前福尔德公司可供清偿的破产财产为0元,而实际发生的破产费用已达1738元,破产财产已经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故请求本院宣告福尔德公司破产并终结福尔德公司的破产清算程序。本院认为,管理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18年7月31日裁定宣告福尔德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瑞安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82民初3924号

  黄金胜:本院受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北白象小微企业专营支行与被告吴吉安、黄金胜信用卡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及民事裁定书(转普通程序、财产保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8年11月8日14时30分在乐清市人民法院柳市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82民初918号

  陈燕女: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白象支行诉被告陈燕女、蔡雷倍、徐崇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结, 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382民初91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柳市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82民初642号

  徐显芬:本院受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北白象小微企业专营支行诉被告李岳飞、徐显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结, 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382民初64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柳市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24破9号之一

  申请人:温州蒂叁家鞋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2018年7月26日,温州蒂叁家鞋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温州蒂叁家鞋业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清偿的财产,亦无法清偿破产费用,故请求本院裁定终结温州蒂叁家鞋业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程序。

  本院认为:温州蒂叁家鞋业有限公司暂无破产财产可供分配,显然亦无法清偿破产费用。故温州蒂叁家鞋业有限公司管理人现提请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43条第4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宣告温州蒂叁家鞋业有限公司破产;

  二、终结温州蒂叁家鞋业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永嘉县人民法院

  (2018)浙0411民初681号

  沈圣杰:本院受理原告张志明与被告沈圣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411民初68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领取判决书之日起或者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18)浙0411民初682号

  赵祥明:本院受理原告张志明与被告赵祥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411民初68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领取判决书之日起或者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08 法院公告 2018-08-06 2 2018年08月06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