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们是医生中的“侦探”
想在他们面前装疯卖傻,很难的
(上接1版)
还原事情真相
一个人的精神状况并不是常年不变的,鉴定所里也会有“常客”。
比如,有一名惯偷,因为早年有病历显示患过精神类疾病,所以每次被民警抓后,他都以此当挡箭牌,“我是精神病啊”!于是,民警每次都把他带到陈文松这里。
每一次的测评都是全新的,“我要判断的是,他这次偷东西的时候有没有犯病。”陈文松说。
前两天,这名嫌疑人又来报到了。在与陈文松的对话中,他清楚地描述出了自己作案前的想法、作案的整个过程以及作案后逃避警方抓捕的一系列行为。“最后,我们的结论是,案发时他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也就是说,他应当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陈文松说。
这么多年来,陈文松与同事本着“还原事情真相”的原则,处理着每一次鉴定,“我们必须对自己的职业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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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犯罪责任能力分以下3种情况:
1.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刑法规定,一旦被鉴定为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2.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刑法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刑法规定,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具有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力,因此应当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