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8年8月8日
(2018)浙01民再13号
张伟忠:本院受理再审申请人王雅萍与被申请人孙永裕、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本院作出的(2018)浙01民再13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18)浙01民再13号判决:一、撤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2016)浙0109民初15565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二项,即驳回孙永裕的其余诉讼请求;二、变更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2016)浙0109民初15565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一项,即张伟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孙永裕借款184000元并赔偿该款自2016年6月10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逾期利息损失;三、驳回孙永裕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4360元,由孙永裕负担306元,由张伟忠负担4054元;再审案件受理费4060元,由王雅萍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本院作出的(2016)浙01民再12号民事判决书即视为送达。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浙01民终3074号
孔军:本院受理上诉人马峰、徐捍平与被上诉人浙江中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孔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已于2018年7月16日审理终结,裁定:按徐捍平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准许马峰撤回上诉。因你下落不明,现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浙0106民初9398号
杭州福尔尼工艺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胡博托斯·爱德勒·冯·亚耐科克(Hubertus Edler von Janecek)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要求被告继续履行与原告的合同,支付原告货款320000元、利息79296元、仓储费73945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上网告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9月27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529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方承担。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10民初5613号
徐斌:本院立案受理原告段龙波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0民初561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10民初21699号
浙江虫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乐冬凯:本院受理原告张茂占诉被告浙江虫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乐冬凯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10民初2169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10民初22107号之一
陈胡鑫:本院受理的原告杭州冠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陈胡鑫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10民初2210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10民初10919号
杨琪、张方:本院受理的原告庞媛诉被告杨琪、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8年11月20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二十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10民初4756号
宋土星、应玉娟:本院受理原告王晓城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10民初475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10民初6198号
冯林峰、肖书珍、徐明龙:本院受理原告赵迎新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10民初619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10民初6187号
冯云飞、费庆林、冯林峰:本院受理原告赵迎新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10民初618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10民初2597号
周健:本院受理原告朱兆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10民初259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10民初5685号
屠八斤:本院受理原告姚春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10民初568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10民初1170号
俞冬芬、周晓红:本院受理原告姚培培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10民初117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10民初5075号
刘岳松、黄逸仙:本院受理原告刘刚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10民初507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8)浙0213民初3424号
史才定:本院受理的原告徐海芹诉被告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8年10月26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溪口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18)浙0213民初3021号
黄财富: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奉化支公司诉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海县支公司、黄财富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18年11月21日9时30分在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合议庭组成人员为王超文、徐恩琴、陈国平,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18)浙0213民初2351号
李磊:本院受理原告单明方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2018)浙0213民初2351号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18年11月21日9时00分在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合议庭组成人员为王超文、徐恩琴、陈国平,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18)浙0213民初2870号
宁波诺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舒行平诉你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廉政一书一表、外网查询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11月12日上午9时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18)浙0604民催16号
申请人绍兴市上虞区水利金属涂装材料厂因银行承兑汇票一份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现予公告。一、公示催告申请人:绍兴市上虞区水利金属涂装材料厂。二、公示催告的票据:银行承兑汇票一份(汇票号码:31300051/46353908,出票金额为20000元,付款行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虞支行,出票人为浙江新益智能驱动科技有限公司,收款人为绍兴市上虞区水利金属涂装材料厂,该票据最后持有人为申请人,出票日期为2018年6月5日)。三、申报权利的期间:自公告之日起至2018年12月21日止。四、在申报权利期间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2018)浙0604民催17号
申请人绍兴上虞舜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因银行承兑汇票一份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现予公告。一、公示催告申请人:绍兴上虞舜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二、公示催告的票据:银行承兑汇票一份(汇票号码:30100051/26066803,出票金额为20000元,付款行交通银行绍兴上虞支行,出票人为绍兴新辉照明有限公司,收款人为绍兴上虞舜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该票据最后持有人为申请人,出票日期为2018年6月8日)。三、申报权利的期间:自公告之日起至2018年12月24日止。四、在申报权利期间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402号
余立志:本院受理原告刘道海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304民初40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869号
占天虎:本院受理原告张文丰与被告占天虎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304民初86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3775号
彭志林:本院受理原告潘建设与被告彭志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304民初37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彭志林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潘建设货款61000元及赔偿利息损失(从2017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4.35%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本案受理费1575元,减半收取787.5元,由被告彭志林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4244号
颜俊:本院受理的原告温州捷通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颜俊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告知书、开庭传票、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和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8年10月30日15时0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4249号
石昌福、赵廷贵:本院受理的原告温州捷通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石昌福、赵廷贵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告知书、开庭传票、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和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8年10月30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4250号
张荣海、邱礼丹:本院受理的原告陈连忠与被告张荣海、邱礼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6日内。并定于2018年10月26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4511号
李冬胜:本院受理的原告陈国胜与被告李冬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庭前调解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和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8年10月30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1573号
周恩兰、周爱华、周州玉: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泽雅支行与被告周恩兰、周爱华、周州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304民初157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5民初491号
黄君才、项朝丹:本院受理原告洞头县恒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颜小坚、浙江洛克流体设备技术有限公司、黄君才、项朝丹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8)浙0305民初49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81破128号
本院在执行瑞安市康万斯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万斯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发现康万斯公司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征得债权人瑞安市南海煤炭有限公司的同意后,将案件移送破产清算,并于2018年7月30日裁定受理康万斯公司破产清算一案。2018年8月2日,本院指定瑞安融信联合会计师事务所为康万斯公司管理人。康万斯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8年9月13日前,向管理人瑞安融信联合会计师事务所[申报债权地址:瑞安市南方大厦14楼;联系人:吴双节(15088933962)]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康万斯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8年9月18日上午8时40分在瑞安市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康万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财务人员必须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瑞安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81破129号
本院在执行瑞安市万和鞋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和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发现万和公司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征得债权人瑞安市阿良鞋料店的同意后,将案件移送破产清算,并于2018年7月30日裁定受理万和公司破产清算一案。2018年8月2日,本院指定瑞安瑞阳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万和公司管理人。因万和公司法定代表人缪娟嫦下落不明,现依法公告送达破产清算受理裁定书和履行义务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万和公司应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万和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8年10月12日前,向管理人瑞安瑞阳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申报债权地址:瑞安市安福路28号(市府东侧、瑞安日报社边);联系人吴立平(15224138509)]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万和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8年10月17日上午8时40分在瑞安市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万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财务人员必须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瑞安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