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8年8月9日
(2018)浙0102民初373、377号
宁波镇海亿月金属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省轻纺集团轻工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镇海亿月金属有限公司、宁波市镇海天地特种钢有限公司、宋仁杰民间合同纠纷二案(案号为2018浙0102民初373、377号),现已审理终结,因被告宁波镇海亿月金属有限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102民初373、37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2民初5728号
徐海军:上诉人吴见升就(2017)浙0102民初5728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02民初3704号
苏州林得纳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原告江阴市美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中天装饰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苏州林得纳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证据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第二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2民初4586号
叶金水、朱素红: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永联担保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叶金水、朱素红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102民初458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2民初5828号
浙江舒蕊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对原告杭州市安保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浙江舒蕊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保安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被告浙江舒蕊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市安保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保安服务费38400元,并支付原告杭州市安保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自2017年12月4日起至保安服务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未付本金384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础年利率6%标准计算)。若被告浙江舒蕊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60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浙江舒蕊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原告杭州市安保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浙江舒蕊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06民初6210号
韦玉英、王艳齐、赵素珍:本院受理原告胡明霞、叶盛诉你们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相关证据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14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321号法庭开庭审理。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06民初6112号
张国海:本院受理原告陈正银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要求归还借款,支付利息,承担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上泗法庭大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承担。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06民初6115号
郑银斐、缪云琴:本院受理原告丁江强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要求归还借款本金,支付利息及违约金,承担律师费用、连带清偿责任及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上泗法庭大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们承担。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6民初9505号
冯永年:本院受理(2017)浙0106民初9505号原告杭州兀魅力体育文化有限公司与被告冯永年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送达(2017)浙0106民初950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6民初9964号
杭州中坤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呼伦贝尔鑫皇盛世经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国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杭州中坤实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被告杭州国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上诉期内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91民初596号
谢惠英:本院受理原告毛利文与被告谢惠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191民初596号民事判决书、缴费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缴费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10民初8116号
杭州悦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亚萍、杨茂森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民事裁定书、民事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8年10月31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良渚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10民初8123号
杭州悦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郑宏利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民事裁定书、民事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8年10月31日上午9时15分在本院良渚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10民初8121号
杭州悦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国英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民事裁定书、民事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8年10月31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良渚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10民初9587号
杭州悦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周罗丹、董阳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民事裁定书、民事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8年10月31日下午14时00分在本院良渚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10民初9601、9603号
杭州悦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陈正前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两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民事裁定书、民事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8年10月31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良渚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10民初8162号
徐楠:本院受理原告周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居住地址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之后第3日下午14时在本院余杭人民法庭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10民初5860号
杭州悦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坚、吕隽哲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110民初5860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负担通知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负担通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10民初7984号
王将洁:本院受理原告杭州中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周彬、王将洁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民事裁定书、民事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8年11月1日上午9时00分在浙江省乔司监狱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10民初6861号
吴小兵:本院受理原告赵韶明诉你及伟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伟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2018)浙0110民初6861号民事裁定书等。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裁定书等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10民初17034、17035、17036号
陈立新、戚福妹、张方、杨琪、杭州祥发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杭州野麦林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俞银龙诉被告陈立新、戚福妹、张方、杨琪、杭州祥发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杭州野麦林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三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10民初17034、17035、1703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六份,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10民初21437-2号
丁巧巧、周立冬、徐仙春:本院立案受理的原告陈小金诉被告丁巧巧、周立冬、徐仙春、杭州信义担保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本案诉讼材料,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110民初2143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驳回原告陈小金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6250元,由原告陈小金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11民初2302号
倪继正: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富阳天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你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1民初23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解除原告杭州富阳天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倪继正于2012年9月29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2012预0001426,含补充协议);二、被告倪继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杭州富阳天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约金498 111.90元;三、被告倪继正应在本判决第一项内容生效后五日内协助原告杭州富阳天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理相应合同解除手续(包括但不限于解除网签备案手续)。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11民初2303号
倪继正: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富阳天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你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1民初23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解除原告杭州富阳天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倪继正于2012年12月30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2012预0002127,含补充协议);二、被告倪继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杭州富阳天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约金425184元;三、被告倪继正于本判决第一项内容生效后五日内协助原告杭州富阳天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理相应合同解除手续(包括但不限于解除网签备案手续)。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