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8年8月9日
(2018)浙0382民初6098号
潘赛全、徐多山、徐潘众: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诉你们与浙江华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11月20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82民初6102号
王平、曹海燕: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诉你们与浙江华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11月20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82民初6104号
施忠巧、林秀琴、叶晓静: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诉你们与浙江华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11月20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82民初6106号
黄贤华、金烈平: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诉你们与浙江华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11月20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27民初6243号
无锡美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温州新代印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无锡美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法院门户网站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11月16日15时0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苍南县人民法院
(2018)浙0381破130号
本院在执行浙江华建机床铸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建公司)系列债务纠纷案件中,发现华建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征得申请执行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塘下支行的同意,将本案移送破产审查,于2018年7月30日裁定受理华建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8年8月6日指定瑞安瑞阳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华建公司管理人。
因华建公司已经歇业,且法定代表人韩大金下落不明,现依法公告送达破产清算受理裁定书和债务人义务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华建公司应在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或管理人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未提交的,华建公司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等清算义务人依法对华建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华建公司债权人应于2018年10月20日前,向管理人瑞安瑞阳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地址:瑞安市安阳街道安福路28号;邮政编码:325200;联系人:吴立平(15224138509)〕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华建公司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8年10月23日下午14时30分在瑞安市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华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财务人员必须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瑞安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81破132号
本院在执行温州陆金普世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陆金普世公司)系列债务纠纷案件中,发现陆金普世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征得申请执行人何必丰的同意,将本案移送破产审查,于2018年7月26日裁定受理陆金普世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8年8月6日指定浙江品和律师事务所为陆金普世公司管理人。陆金普世公司债权人应于2018年9月24日前,向管理人浙江品和律师事务所[地址:瑞安市安民路3号;邮政编码:325200;联系人:陈周(13958830196)〕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陆金普世公司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8年9月27日下午14时30分在瑞安市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陆金普世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财务人员必须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瑞安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81破131号
本院在执行瑞安市一洲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洲公司)系列债务纠纷案件中,发现一洲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征得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的同意,将本案移送破产审查,于2018年7月31日裁定受理一洲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8年8月6日指定浙江品和律师事务所为一洲公司管理人。
因一洲公司已经歇业,且法定代表人周如银下落不明,现依法公告送达破产清算受理裁定书和债务人义务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一洲公司应在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或管理人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未提交的,一洲公司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等清算义务人依法对一洲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一洲公司债权人应于2018年9月18日前,向管理人浙江品和律师事务所[地址:瑞安市安民路3号;邮政编码:325200;联系人:陈周(13958830196)〕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一洲公司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8年9月21日上午08时30分在瑞安市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一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财务人员必须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瑞安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24民初2899号
章志城:本院受理原告郑秀忠与被告章志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你公告送达(2018)浙0324民初28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章志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郑秀忠货款10000元并赔偿原告逾期付款损失,逾期付款损失自2018年4月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章志城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永嘉县人民法院
(2018)浙0324民初4249号
蔡笑梅:本院受理原告林金娥与被告蔡笑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324民初424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永嘉县人民法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届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嘉县人民法院
(2018)浙0411民初2734号
陈其明:本院受理原告陈迪龙诉被告陈其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责任通知书、合议庭组成成员通知书、证据副本及传票。自本公告发出次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巡回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18)浙0481民初5442号
蒋全忠(公民身份号码330411197804175615):原告陆波与你、李波合同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判令你立即归还原告投资款本金328112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从2018年4月27日起按8%计算至清偿日止)、诉讼费用4445元,合计332557元;被告李波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2018年11月13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8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8)浙0502民初637号
绍兴市柯桥区玖竹纺织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湖州富民生物能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市柯桥区玖竹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502民初63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内向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02民初4689号
倪根元:本院受理的原告沈应江与被告倪根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司法公开告知手册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织里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02民初5228号
周卫龙:本院受理原告蔡友芝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手册(民事)、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环城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02民初6947号
孙惠玲: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与被告湖州东图贸易有限公司、孙惠玲、薛小强、杨凤美、薛建强、何会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502民初694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内向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