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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1版:公告

公 告

  原告温州我和我的小伙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伙伴公司)与被告上海沐浠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沐浠公司)、余小燕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审理作出(2017)浙0303民初6468号民事判决书已判决。因沐浠公司拒绝履行判决确定的内容,现本院将判决书内容摘要公告:

  本院审理查明:沐浠公司经营的黑马团购与原告小伙伴公司经营的嫲嫲团同属于微商行业,在经营范围上较多交集,双方员工之间也会存在共同客户群体的微信朋友。沐浠公司员工的微信号“HMT-XIAOAIMI、sunnyyu5168”在朋友圈发布余小燕个人与嫲嫲团的欠款纠纷,对嫲嫲团的名誉造成一定程度负面影响,故可以认定沐浠公司侵犯原告公司的名誉权,综上对小伙伴公司合理部分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驳回余小燕的全部反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六条、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上海沐浠贸易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在微信号为“HMT-XIAOAIMI、sunnyyu5168”的微信朋友圈中连续五日发表致歉声明,向温州我和我的小伙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公开赔礼道歉。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1 公 告 2018-08-09 2 2018年08月09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