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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2版:公告

法院公告

2018年8月9日

  (2018)浙0111民初3484号

  陈平:本院受理原告胡晶晶诉被告陈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11月20日14时30分在本院13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11民初3193号

  张春花:本院受理原告骆珍娣与被告张春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1民初319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18)浙0213民初1607号

  戴光亮:原告孙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的(2018)浙0213民初16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戴光亮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归还原告孙伟借款10 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50元,共计700元,由被告戴光亮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18)浙0213民初1168号

  吴伟良、何幼静:原告鲍静杰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的(2018)浙0213民初11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吴伟良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归还原告鲍静杰借款19500元;二、被告何幼静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吴伟良、何幼静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18)浙0213民初1783号

  魏启国:原告杨加超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的(2018)浙0213民初17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魏启国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杨加超货款38 950元。案件受理费774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 424元,由被告魏启国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18)浙0213民初3349号

  朱锡国:本院受理原告宁波新世纪陶瓷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18年11月21日10时00分在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合议庭组成人员为王超文、徐恩琴、陈国平,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18)浙0213民初3223号

  刘华伟:本院受理原告斯斌巧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8年11月2日上午9时20分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合议庭成员为孙艳、王建龙、孙恩国,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17)浙0282破7号之一

  2017年11月29日,本院根据慈溪市融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裁定受理宁波金湾轴承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宁波金湾轴承有限公司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本院认为宁波金湾轴承有限公司负债134 258 175.23元,无破产财产可供分配,管理人不愿继续垫付破产费用,也无债权人或利益相关方表示同意垫付破产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18年7月30日裁定宣告宁波金湾轴承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宁波金湾轴承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慈溪市人民法院

  (2017)浙0282破15号之一

  2017年11月30日,本院根据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中心区支行申请裁定受理慈溪凯约机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慈溪凯约机械有限公司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本院认为慈溪凯约机械有限公司负债8 571 835.66元,无破产财产可供分配,管理人不愿继续垫付破产费用,也无债权人或利益相关方表示同意垫付破产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本院于2018年7月30日裁定宣告慈溪凯约机械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慈溪凯约机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慈溪市人民法院

  (2017)浙0282破17号之一

  2017年11月30日,本院根据慈溪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裁定受理慈溪市金腾轴承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慈溪市金腾轴承有限公司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本院认为慈溪市金腾轴承有限公司负债18 746 567.37元,无破产财产可供分配,管理人不愿继续垫付破产费用,也无债权人或利益相关方表示同意垫付破产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本院于2018年7月30日裁定宣告慈溪市金腾轴承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慈溪市金腾轴承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慈溪市人民法院

  (2017)浙0282破20号之一

  2017年11月29日,本院根据陈铁锋申请裁定受理宁波富鼎化纤实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宁波富鼎化纤实业有限公司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本院认为宁波富鼎化纤实业有限公司负债10725931.81元,无破产财产可供分配,管理人不愿继续垫付破产费用,也无债权人或利益相关方表示同意垫付破产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18年7月30日裁定宣告宁波富鼎化纤实业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宁波富鼎化纤实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慈溪市人民法院

  (2017)浙0282破22号之一

  2017年11月29日,本院根据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裁定受理宁波亚聚进出口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宁波亚聚进出口有限公司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本院认为宁波亚聚进出口有限公司负债44652137.91元,无破产财产可供分配,管理人不愿继续垫付破产费用,也无债权人或利益相关方表示同意垫付破产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18年7月30日裁定宣告宁波亚聚进出口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宁波亚聚进出口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慈溪市人民法院

  (2018)浙0226民初5318号 

  李莉:本院受理原告姚伟国与被告李恒章、李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起诉要求:1、依法判令被告李恒章、李莉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8年5月9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请依法判令被告李恒章、李莉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代理费14000元;3、若被告李恒章、李莉未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则原告姚伟国有权对被告李恒章所有的坐落于宁海县桃源街道四季桃源3幢2号504室的房产【房产证号:X0067530,土地证号宁国用(2011)第03486号】折价或拍卖该房地产所得的价款在其抵押担保的范围内优先受偿;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李恒章、李莉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11月6日上午9时在宁海县人民法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并判决。宁海县人民法院

  (2017)浙0603破7号之一

  2017年4月24日,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绍兴市越城区兴达燃料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绍兴丰华织造绣印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浙江朋成律师事务所为该公司管理人。后该院报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复同意,于2017年6月27日将本案交本院审理。本院查明:绍兴丰华织造绣印科技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于2017年9月15日召开,经该次会议债权核查审核确认的无异议债权为45笔,合计金额为147599321.85元;临时债权为16笔,合计金额为60145827.53元。同时会议还表决通过了《债务人财产管理方案》、《破产财产变价预案》、《管理人报酬方案》、《对外债权清收授权方案》等报告。2018年5月8日,绍兴通大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作出的绍通大专审[2018]0103号专项审计报告,确认截至2017年5月31日止绍兴丰华织造绣印科技有限公司资产总额为133314721.82元,负债总额为182889443.24元,净资产为-49574721.42元。本院认为,绍兴丰华织造绣印科技有限公司现企业资产现状及债权登记结果证实绍兴丰华织造绣印科技有限公司资产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事实清楚。本院在审理绍兴市越城区兴达燃料有限公司对绍兴丰华织造绣印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中,相关权利人未提出和解或者重整程序申请且绍兴丰华织造绣印科技有限公司亦不存在宣告破产障碍的事由,绍兴丰华织造绣印科技有限公司作为企业法人符合宣告破产的法定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107条之规定,本院于2018年7月30日宣告绍兴丰华织造绣印科技有限公司破产。绍兴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8)浙0604民初3163号

  绍兴市德尔电器有限公司、金彩娣、周永清:本院受理原告成岳荣与被告绍兴市德尔电器有限公司、金彩娣、周永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604民初31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绍兴市德尔电器有限公司、金彩娣、周永清应返还原告成岳荣借款本金人民币535 000元,支付从2016年5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8‰计算的利息,限被告绍兴市德尔电器有限公司、金彩娣、周永清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9 15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9 450元,由被告绍兴市德尔电器有限公司、金彩娣、周永清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2018)浙0604民初5375号

  吴关水:本院受理原告建德市建平钙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吴关水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11月16日14时15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2018)浙0681民初11225号

  绍兴融达进出口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诸暨市枫桥干龙织造厂与被告绍兴融达进出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8)浙0681民初11225号。现依法向被告绍兴融达进出口有限公司送达该案件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财产保全告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并定于2018年12月3日上午9点在本院枫桥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诸暨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03民初900号

  陈雄伟、李翠花:本院受理温州市联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303民初90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3民初1562号

  温州市容器制造有限公司:本院受理飞鸵鞋业有限公司诉你对外追收债权人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303民初156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2543号

  瞿岗: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瓯海潘桥鑫亮鞋底加工场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304民初254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2547号

  谭建军: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瓯海潘桥鑫亮鞋底加工场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304民初254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4258号

  谷金矿:本院受理的原告温州市森艾鞋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谷金矿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及民事裁定书(程序转换)。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8年10月22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4499号

  杭州祺达工艺鞋厂、李小良: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福鑫印务有限公司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范围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8年10月25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4557号

  范益飞: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飞驰印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范益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普)、庭前调解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10月29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5民初852号

  郭修斌、钱天雪、徐丽华:本院受理原告洞头县恒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小额借款合同一案,因你们联系不上,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提示告知书、外网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转换程序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转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和30日内,由审判员王芳草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褚金凤、苏菊香组成合议庭共同审理,并定于2018年11月12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2 法院公告 2018-08-09 2 2018年08月09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