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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8版:公告

法院公告

2018年8月10日

  (2018)浙0191民初1973号

  高飞:本院受理原告谭小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授权委托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91民初958号

  李兵兵:本院受理原告余锋与被告李兵兵、应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191民初958号民事判决书、缴费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缴费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91民初959号

  李兵兵:本院受理原告余锋与被告李兵兵、应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191民初959号民事判决书、缴费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缴费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91民初1532号

  俞波:本院受理原告周定珍、周天敏诉被告周来高、李金、王凤南、周灵丽、俞波、周楚涵、方阿芬分家析产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授权委托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等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 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10民初10451号 

  王海飞:本院受理原告程怀林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11月27日上午10时在本院余杭法庭第一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10民初10601号

  浙江天凯家具制造有限公司、蔡天贻:本院受理原告魏国松诉被告浙江天凯家具制造有限公司、蔡天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民事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18年10月30日9时00分在本院塘栖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22民初1339号之一

  金秀、王炼: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庐支行诉被告王炼、金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122民初133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桐庐县人民法院

  (2018)浙0127民初2011号

  何来华、徐宏伟:原告邱善文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27民初201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将发生法律效力。淳安县人民法院

  (2018)浙0212民初2039号

  杭州铃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天时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铃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2018)浙0212民初2039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212民初203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8)浙0225民催10号之一

  申请人杭州卧雏科技有限公司遗失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无效,该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为30100051/24388440、汇票金额为人民币2万元整、出票人为宁波金宝芯格贸易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宁波碧海蓝帆商贸有限公司、付款行为交通银行宁波象山支行、出票日期为2017年11月28日、汇票到期日为2018年5月28日、最后持票人为杭州卧雏科技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2条之规定,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8年7月19日作出(2018)浙0225民催10号民事判决书,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杭州卧雏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象山县人民法院

  (2018)浙0281民初8194号

  朱秀芽、徐张海:本院受理原告潘红玲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0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8)浙0281民初437号之一

  程超远:本院受理原告黄长春与被告程超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281民初43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2份,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8)浙0604民初5298号

  沈建栋:本院受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虞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2018)浙0683民初5494号

  谢铭炜、谢涛: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嵊州支行与被告谢铭炜、谢涛、嵊州市中昊文创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证据材料和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诉称要求判令第一、二被告立即归还借款372440.02元及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限后第2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嵊州市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嵊州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03民初1504号

  杜志伟、吴孔付:本院受理的原告温州市联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杜志伟、吴孔付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或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2412号

  温州森鑫鞋业有限公司、鲍明燕:本院受理原告翁忠杰诉被告温州森鑫鞋业有限公司、鲍明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304民初2412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2453号

  李德会: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欧泰包装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德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304民初2453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1296号之一

  周元兵: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金星实业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304民初129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3705号

  梁金水:本院受理的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告梁金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告知书、开庭传票、转换程序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和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8年10月24日15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3763号

  夏敏:本院受理的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告夏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告知书、开庭传票、转换程序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和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8年10月24日16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3949号

  吴海明:本院受理的原告林兰秋与被告吴海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告知书、开庭传票、转换程序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和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8年10月25日16时0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1783号

  温州市朗弘鞋业有限公司、袁文忠:本院受理原告温州盛瓯鞋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市朗弘鞋业有限公司、袁文忠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304民初17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温州市朗弘鞋业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温州盛瓯鞋材有限公司货款78100元及利息损失(以78100元为基数,从2018年3月13日起按年利率4.35%计算至被告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被告袁文忠对上述第一项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温州市朗弘鞋业有限公司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753元,公告费670元(由原告垫付),共计2423元,由被告温州市朗弘鞋业有限公司、袁文忠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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