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8年8月10日
(2018)浙0382民初7035号
徐昌才: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诉被告徐昌才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及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本案定于2018年11月21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82民初7037号
臧玉海: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诉被告臧玉海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及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本案定于2018年11月21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82民初7038号
林树青: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诉被告林树青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及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本案定于2018年11月21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82民初7039号
倪乐庆: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诉被告倪乐庆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及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本案定于2018年11月21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82民初7041号
张银夫: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诉被告张银夫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及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本案定于2018年11月21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82民初7042号
倪荣雷: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诉被告倪荣雷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及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本案定于2018年11月21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82民初7043号
周成: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诉被告周成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及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本案定于2018年11月21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82民初7044号
翁良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诉被告翁良明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及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本案定于2018年11月21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27破11号
本院于2018年7月31日,根据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裁定受理温州华彩印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北京浩天安理(温州)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该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8年9月14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地址:温州市鹿城区车站大道财富中心1902室,邮编:325000,联系人:黄建明(联系电话:15868141748),王佐双(联系电话:13587890180)],申报时应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等,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逾期未申报的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处理。该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该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18年9月18日09时0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苍南县灵溪镇玉苍路1661号)召开,债权人出席会议应提交身份证明或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有委托代理人的提交授权委托书。苍南县人民法院
(2018)浙0327破10号
本院于2018年7月26日,根据温州银泰化工有限公司申请,裁定受理浙江贤超包装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北京浩天安理(温州)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该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8年9月17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地址:温州市鹿城区车站大道财富中心1902室,邮编:325000,联系人:韩笑(联系电话:13957790912),冯思兵(联系电话:13736715606)],申报时应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等,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逾期未申报的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处理。该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该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18年9月26日09时0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苍南县灵溪镇玉苍路1661号)召开,债权人出席会议应提交身份证明或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有委托代理人的提交授权委托书。苍南县人民法院
(2018)浙0324破15号
本院根据蒋必用的申请于2018年7月17日作出(2018)浙0324破1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温州市正磊鞋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人民联合律师事务所为温州市正磊鞋业有限公司管理人。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温州市正磊鞋业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18年9月17日以前,向温州市正磊鞋业有限公司管理人(通信地址:温州市鹿城区蒲中路2号人民联合律师楼;邮政编码:325000;联系人/联系电话:徐瑞霞/15968759238)申报债权。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有无财产担保、是否属于连带债权等情况,并提交有关证据。逾期未申报债权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56条规定处理。温州市正磊鞋业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温州市正磊鞋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二、本院定于2018年9月21日上午9:00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温州市正磊鞋业有限公司的股东庆准时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等材料。
三、温州市正磊鞋业有限公司的股东(苏平、彭丽珊)以及实际控制人应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管理人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如拒不提交或提交的材料不真实,本院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27条第1款之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永嘉县人民法院
(2018) 浙0324破14号
本院根据戴王平的申请于2018年7月25日作出(2018)浙0324破申15号民事裁定书,受理了永嘉县南方农副产品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方农副产品开发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嘉瑞成(永嘉)律师事务所为南方农副产品开发公司管理人。受理破产申请后,南方农副产品开发公司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有关南方农副产品开发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应解除,执行程序应中止;尚未终结的民事诉讼或仲裁中止,在管理人接管财产后继续进行;有关南方农副产品开发公司的民事诉讼只能向永嘉县人民法院提起。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南方农副产品开发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18年9月8日前向南方农副产品开发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永嘉县瓯北街道码道南路1号华盾科技楼五楼,邮政编码:325000,联系人:叶晓哲,联系电话:15888792114)申报债权。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南方农副产品开发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二、本院定于2018年9月12日上午08时30分在永嘉县人民法院第十一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债权人会议所需的相关身份证明和手续等材料情况可联系管理人或者永嘉法院。 三、南方农副产品开发公司应在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永嘉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如拒不提交或提交的材料不真实,本院将依法对相关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 四、从公告之日起至破产清算程序终结之日,南方农副产品开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应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义务,包括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并准时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永嘉县人民法院
(2018)浙0481民初3534号
吴永明:本院受理原告海宁光耀纺织品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永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海宁光耀纺织品贸易有限公司就本案判决提起上诉,因被告不在送达地址,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向被告吴永明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8)浙0481民初5252号
李雪华:原告杨小红与被告李雪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10000元并赔偿自2016年11月1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损失;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2018年11月12日14点00分在海宁市人民法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8)浙0483民初2438号
吴松(公民身份号码330411196805141412)、陈海英(公民身份号码330411197110270829):本院受理原告邹美芬诉被告吴松、陈海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本院(2018)浙0483民初24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吴松、陈海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邹美芬借款本金17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17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自2018年4月3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00元,由两被告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桐乡市人民法院
(2018)浙0502民初1765号
李新生:本院受理的原告陈炳元与被告李新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502民初176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02民初509号
胡新荣、周丽英、朱国强、郑培林:原告屠建民与被告湖州吴兴江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胡新荣、周丽英、朱国强、郑培林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参加诉讼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02民初3002号
贝洪费:本院受理的原告湖州宏阳砂洗有限公司诉被告贝洪费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02民初3021号
贝洪费:本院受理的原告湖州市太湖石磨砂洗制衣厂诉被告贝洪费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02民初2784号
吴兴劲宝汽保设备厂、何福江:本院受理的原告长兴隆昌钢材经营部与被告吴兴劲宝汽保设备厂、何福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直接或邮寄等方式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502民初278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陈仁荣:本院受理原告冯惠忠与被告陈仁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11月19日10时0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03民初3197号
陆红惠、钱国良:本院受理原告顾建强与被告陆红惠、钱国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转普)、民事裁定书(保全)、开庭传票等。原告顾建强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陆红惠归还借款3万元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损失;2、被告钱国良对上述给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20日内。
本案定于2018年11月12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03民初3076号
王雪华(男,1987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南浔镇辑里村藏谷桥3号)、朱根波(男,1986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南浔镇神墩村倪家兜7号):本院受理原告孙飞与被告王雪华、朱根波民间借贷纠纷,因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及随状书证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须知、互联网关于公布裁定文书的规定等文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举证期限至公告送达期满后三十日。本案定于2018年11月20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8)浙0702民初8272号
沈小明: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亚欣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沈小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嗲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转换程序通知书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举证期限为送达之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9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703破4号
2017年12月13日,本院根据义乌市鑫菲纺织品商行申请,裁定受理金华童之梦玩具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债务人金华童之梦玩具有限公司可供分配的财产为零,可供清偿的财产明显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管理人通过登报公告等方式要求金华童之梦玩具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提交财产状况、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但各被通知人均未向管理人提交相关资料。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43条第4款规定,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现金华童之梦玩具有限公司管理人以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为由,申请宣告金华童之梦玩具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2条、第43条、第107条、第120条之规定,本院于2018年2月22日宣告金华童之梦玩具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金华童之梦玩具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
金华童之梦玩具有限公司公章一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各一本遗失作废。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5489号
赵仕贵:本院受理原告赵仙云诉被告赵仕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726民初5489号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10月31日08时40分在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