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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5版:说法

法院公告

2018年8月13日

  (2018)浙0106民初1287号

  浙江旷恒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罗建庆:本院受理原告吴超与被告浙江旷恒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罗建庆、黄国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106民初128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6民初12124号

  韩宣文、黄彩珍:本院受理原告黄菊英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7)浙0106民初12124号民事判决书。韩宣文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黄菊英借款本金450000元,支付利息73031.25元计算至2017年11月21日。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6民初12125号

  韩宣文、黄彩珍:本院受理原告黄荣法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7)浙0106民初12125号民事判决书。韩宣文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黄荣法借款本金165000元,并支付自2017年12月13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91民初1727号

  杭州世茂世纪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谢迪诉被告杭州世茂世纪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公民授权委托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11月19日上午09时30分在本院三楼六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10民初22155号

  杭州金沙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吴伟:本院受理原告杭州王尔化妆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金沙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吴伟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10民初2215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8)浙110民初3969号之二

  杭州闵天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余志祥:本院受理原告陈秋各诉你们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110民初396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10民初10893号

  陈卫萍、李莉:本院受理周史林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110民初1089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27民初1477号

  周建平:原告王淑丽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27民初14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周建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王淑丽借款6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8年2月13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公告费455元,由被告周建平负担。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将发生法律效力。淳安县人民法院

  (2018)浙0127民初2591号

  张晓霞:原告张伟堃因与被告张晓霞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127民初25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张晓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张伟堃办理位于淳安县千岛湖镇金基观岛庭苑16幢1单元606室、607室两套房产的产权登记手续。案件受理费80元,公告费650元,由原告张伟堃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民事上诉状,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淳安县人民法院

  (2018)浙0127民初1477号

  周建平:原告王淑丽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27民初14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周建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王淑丽借款6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8年2月13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公告费455元,由被告周建平负担。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将发生法律效力。淳安县人民法院

  (2018)浙0213民初3821号

  毛国相、单伟杰:本院受理原告徐华龙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18年11月21日10时30分在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合议庭组成人员为王超文、徐恩琴、陈国平,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18)浙0213民初3804号

  严泉桂:原告宁波奉化莼湖嘉弘制衣厂诉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原告宁波奉化莼湖嘉弘制衣厂的诉讼请求:1.判令严泉桂支付加工款30 486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款清日止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严泉桂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本院定于2018年10月31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18)浙0213民初1598号

  童波、童伟星:原告彭超诉你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的(2018)浙0213民初159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准许原告彭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 665元,减半收取1 332.5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 982.5元,由原告彭超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18)浙0213民初3658号

  宁波万宝隆机械有限公司、宁波市民营企业贷款担保有限公司、宁波万宝隆工具有限公司、宁波万宝龙食品有限公司、宁波万宝隆进出口有限公司、张亚芬、陈冠国、张武龙、章维儿:原告宁波南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你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本院定于2018年10月29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18)浙0213民初3090号

  钱争鸣:本院受理原告范君波诉你与竺钦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8年11月22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合议庭组成人员为孙艳、徐恩琴、王建龙,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3民初3584号

  邹楼、程小杏:本院受理温州市联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起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11月22日9:00在本院状元人民法庭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3民初3536号

  温州国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朱参平、张金杰、徐益峰、马顺桃、林鸿:本院受理浙江乐马电气有限公司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起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11月22日9:30在本院状元人民法庭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3民初3539号

  温州国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朱参平、张金杰、徐益峰、马顺桃、林鸿:本院受理浙江乐马电气有限公司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起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11月22日10:00在本院状元人民法庭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5208号

  侯博、广元市德胜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陈彩芹与被告侯博、广元市德胜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8年10月31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5民初870号

  宣小祥:本院受理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洞头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联系不上,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11月16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小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82民初12036号

  陈国权、王仁迪: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国权、王仁迪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结, 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382民初1203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柳市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82民初384号

  徐晓光、周银芝、朱彩岳: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公司诉被告徐晓光、周银芝、朱彩岳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结, 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382民初38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柳市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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