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金生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注:1.上表本金基准日为2018年6月29日,利息暂计算至2017年9月30日; 2.若借款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请相关承债主体及/或主管部门代位履行义务或履行清算责任; 3.清单中的“担保人”包括保证人、抵押人,担保人的担保范围以签署的合同或法院判决等法律文件为准。 |
根据张金生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所合法拥有的本公告项下资产(包括债权及担保从权利),已依法转让给张金生,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特公告通知债务人及担保人或义务承担人,从公告之日起向张金生履行相关义务。
张金生作为上述资产的受让人,现公告要求债务人及担保人或义务承担人,从公告之日起向张金生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约定的偿付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或法院判决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联系电话:13858891688、0571-87689526
特此公告。张金生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2018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