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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3版:中缝

法院公告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8)浙0784民初872号

  卢伟民、蒋丽君:本院受理原告黄美霞为与被告卢伟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92018)浙0784民初872号民事裁定书和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一、由被告卢伟民归还原告黄美霞借款人民币384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18年1月17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款限判决生效后5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黄美霞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94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544元,由原告黄美霞负担受理费134元,由被告卢伟民负担受理费760元及公告费650元(合计141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8)浙078民初4206号

  浙江明优工贸有限公司:本院对原告永康市辰马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明优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完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78民初420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8)浙0723民初2359号

  张文荣、倪祝女:本院受理原告徐振应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11月5日上午9时00分在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你按时到庭,逾期不到庭,本案将依法缺席判决。武义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1244号

  陈培兴: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浦江恒信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与被告陈培兴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726民初12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撤销2017年1月25日浙江浦江恒信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被告陈培兴清偿的行为;由被告陈培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浙江浦江恒信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返还清偿款20000元。本案受理费150元,公告费350元,由被告陈培兴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2772号

  刘卫华:本院受理原告丁雅傅诉被告刘卫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726民初277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


浙江法制报 中缝 00013 法院公告 2018-08-13 2 2018年08月13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