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月15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浦东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5699号
郑期学:本院受理原告郑叔坚诉被告郑期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由杨珊珊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张婉君、人民陪审员吴增富组成合议庭,定于2018年11月15日上午9时40分在本院浦东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903民初2270号
陈慧星:本院受理原告恒尊集团有限公司钢结构制作分公司与被告江苏川苏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季韵东、陈孟春、陈慧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权利义务及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18年10月29日下午15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更正:本报2018年8月3日第6版和第7版中缝刊登的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公告,内容有误,应更正如下:“申请人:台州市路桥自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2018年7月28日,债务人台州市路桥自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其制作的《债务人台州市路桥自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经债权人大会会议表决未通过,请求本院依法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债务人台州市路桥自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不能清偿债务,已由本院进行破产清算处置.管理人提请的变价方案虽未经债权人大会表决通过,但该方案有利于实现破产财产的利益最大化,不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台州市路桥自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制作的《关于债务人台州市路桥自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本院予以认可。
二、对台州市路桥自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与出借人浙江台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或其下属公司)签订的编号为【TXTH-GYZ-2018001-01】《借款合同》编号为【TXTH-GYZ-2018001-02】《监管协议》予以认可,《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等作为共益债务,除破产费用外优先于其它全部各类型债权(包括但不限于购房户债权、建设工程债权、有财产担保债权、税收债权、普通债权等)。
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总额二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如不服本裁定, 可以自裁定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