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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0版:公告

通 知

  温州市星海商贸有限公司、黄旭凡、潘蓓蕾、诸葛术献:

  本人已受让取得原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对温州市星海商贸有限公司本金为29101810.40元的贷款债权及其从属之担保权利,相关担保人有乙方浙江萤尔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黄旭凡、潘蓓蕾、诸葛术献等。上述贷款债权均已进入执行阶段。

  现鉴于浙江萤尔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联盟个人承诺代为承担上述债务中的2200万元的代偿责任。故本人同意将本人持有的上述债权中金额为2200万元的部分的债权权利转让给郑联盟。请相关债务人直接向郑联盟承担2200万元还款责任。其余部分债权仍有本人享有并行使,请各债务人履行法律责任。

  特此通知并催告。

  通知人 史赶超

  2018年8月14日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0 通 知 2018-08-14 2 2018年08月14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