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8年8月15日
(2018)浙0102民初134号
浙江玖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焦红娟与被告浙江玖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汇众生态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自一、被告浙江玖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焦红娟欠款24503元及暂从2016年9月9日起计算至2017年11月10日的利息1490.6元;二、被告浙江汇众生态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就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向原告焦红娟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驳回原告焦红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浙江玖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浙江汇众生态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预收案件受理费488元,由原告焦红娟负担27元,案件受理费461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浙江玖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浙江汇众生态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02民初572号
杭州逸致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李海燕:本院受理的浙江中天装饰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逸致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李海燕(3427**********0025)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原告浙江中天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逸致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15日签订的《材料采购合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予以解除;二、被告杭州逸致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浙江中天装饰集团有限公司7万元。并支付自2018年1月5日起(以7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被告杭州逸致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浙江中天装饰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1130元;四、被告李海燕对上述第一、二、三项付款义务向原告浙江中天装饰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五、驳回原告浙江中天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杭州逸致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李海燕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预收案件受理费3123元,由原告浙江中天装饰集团有限公司承担1295元,被告杭州逸致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李海燕承担1828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杭州逸致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李海燕承担。原告浙江中天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杭州逸致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李海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06民初2950号
邬忠华:本院受理胡生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18)浙0106民初295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06民初2693号
邬忠华、邬吉娣:本院受理来莉萍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8)浙0106民初269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