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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9版:公告

法院公告

2018年8月15日

  (2017)浙0106民初9930号

  江小炎:本院受理(2017)浙0106民初9930号原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被告江小炎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送达(2017)浙0106民初993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10民初9986号

  谢天洋、徐倩倩:本院立案受理原告浙江万银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为2018年11月13日下午14时00分,地点在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良渚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10民初2506号

  杭州合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中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合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110民初2506号及诉讼费用负担通知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10民初5519号之二

  浙江美基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正豪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诉你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0民初551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10民初11128-1号

  杭州冠耀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沈纪英诉被告杭州冠耀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8年11月21日9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27民初3956号

  邬荣伟:原告徐葵花诉你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须知、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11月22日下午14时00分在淳安县人民法院汾口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淳安县人民法院

  (2018)浙0212民初8536号

  朱勇、项彩云:本院受理原告冉荣与被告朱勇、项彩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转普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答辩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限届满后15日内。本案决定由审判员庚泳泓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张志君、李刚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定于2018年11月14日下午14时在本院巡回审判点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8)浙0213民初3366号

  杜军辉、杜秋君:本院受理原告吴昊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2018)浙0213民初3366号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18年11月28日9时30分在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合议庭组成人员为王超文、徐恩琴、陈国平,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18)浙0213民初3374号

  宁波昊天轴承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奉化波造塑料厂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18年11月28日9时00分在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合议庭组成人员为王超文、徐恩琴、陈国平,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18)浙0281民催24号

  温岭市泽国制管厂,因遗失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分行余姚支行签发的承兑汇票壹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9条规定,现予公告。

  一、公示催告申请人:温岭市泽国制管厂。

  二、公示催告的票据: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分行余姚支行签发的号码为3100005127674544号、票面金额为33680元、出票人宁波长振铜业有限公司、收款人余姚市一顶机电有限公司、持票人温岭市泽国制管厂。

  三、申报权利的期间:自2018年8月8日起2018年10月8日止。

  四、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8)浙0281民催25号

  长垣县志伟物流信息中心,因遗失交通银行宁波余姚支行签发的承兑汇票壹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9条规定,现予公告。

  一、公示催告申请人:长垣县志伟物流信息中心。

  二、公示催告的票据:交通银行宁波余姚支行签发的号码为3100005124393904号、票面金额为20000元、出票人宁波锦宇电器有限公司、收款人溆浦县顶端陶瓷有限公司、持票人长垣县志伟物流信息中心。

  三、申报权利的期间:自2018年8月10日起2018年10月10日止。

  四、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余姚市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09 法院公告 2018-08-15 2 2018年08月15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