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4974号
郑风:本院受理原告任艳文诉被告郑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70000元并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计算从2018年6月22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二、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故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11月15日上午9:30在本院浦东法庭开庭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802立预2221号
王胜飞、刘小花:本院受理原告焦鹏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花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8)浙0802立预2250号
李三扁:本院受理的原告姜荣莲与你、李良勤、徐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证据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花园人民法庭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8)浙0802民初5120号
张柏良:本院受理的原告衢州市柯城正升家具商行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802民初512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张柏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衢州市柯城正升家具商行货款27239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7239元为基数,从2018年5月2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更正:本报2018年7月26日第3版与第14版中缝刊登的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