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8年8月16日
(2018)浙0281民初7451号之一
徐晓明:本院受理原告徐麟与被告徐晓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送达(2018)浙0281民初7451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通知书等。原告诉请:一、要求被告徐晓明归还原告人民币伍仟元整;二、要求被告徐晓明按年利率6%支付从起诉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的借款利息;三、要求被告徐晓明承担本次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11月8日8时45分在本院第17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8)浙0681民初4589号
九龙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绍兴中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鲁光龙:本院受理华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杨和超、俞秀丽及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18)浙0681民初4589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8年11月9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诸暨市人民法院
(2018)浙0604民初2543号
张生欧、张生西:本院受理任金岳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604民初254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2018)浙0604民催1号
本院于2018年2月2日立案受理申请人绍兴上虞轴承工业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汇票号码:30100051/25464885,出票金额为50000元,付款行交通银行绍兴上虞支行,出票人为浙江金环轴承有限公司,收款人为绍兴上虞轴承工业公司,该票据最后持有人为申请人,出票日期为2018年1月18日),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8年8月8日判决:一、宣告申请人绍兴上虞轴承工业公司持有的号码为30100051/25464885,出票金额为50000元,付款行交通银行绍兴上虞支行,出票人为浙江金环轴承有限公司,收款人为绍兴上虞轴承工业公司,出票日期为2018年1月18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绍兴上虞轴承工业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2民初15553号
卢中义(430623197110292737):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利宇鞋材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302民初1555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2民初1022号
廖松平(33252419751020271X)、廖庆文(332524195401122711)、廖松娟(332502198212092723):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华盈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302民初102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