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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5版:公告

法院公告

2018年8月17日

  (2018)浙01民终1390号

  于建翔:本院受理上诉人胡晓岚与被上诉人杨卫平、原审第三人于建翔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已于2018年7月20日审理终结,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因你下落不明,现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浙0191民初1784号

  王永平:本院受理原告杭州泛石材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授权委托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7)浙0212破18号之一

  2017年12月28日,本院根据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桥支行的申请,裁定受理宁波英煌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宁波英煌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现宁波英煌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管理人请求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于2018年6月22日裁定宣告宁波英煌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宁波英煌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8)浙0603破17号

  本院根据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柯桥支行的申请于2018年8月3日裁定受理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柯桥支行对绍兴曙光机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浙江朋成律师事务所为绍兴曙光机械有限公司管理人。绍兴曙光机械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至2018年9月28日(含28日)前,向绍兴曙光机械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地址:浙江省绍兴市中兴南路42号三楼;申报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00,下午2:30-5:00;联系人:任越、黄亦斐,联系电话13757513603、13185750830、0575-85110951、0575-85123199,邮编:312000】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绍兴曙光机械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该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绍兴曙光机械有限公司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权利人可以通过该公司管理人依法行使取回权。

  本院定于2018年10月12日下午2:00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如系自然人的,应提交有效身份证件;如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本院地址: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群贤路2169号。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2民初2652号

  王磊:本院受理原告叶志坚与被告王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直接送达及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302民初265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2破35-1号

  本院根据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鹰支行的申请,于 2018 年 8 月 6 日裁定受理温州市鹿城黄河包装机械厂(以下简称黄河机械厂)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温州诚达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为管理人。黄河机械厂的债权人应在 2018 年 10 月 26 日前向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车站大道高联大厦 502 室;邮政编码: 325000 ;联系人:陶宏桥,电话: 13957799733 )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黄河机械厂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 2 01 8 年 11 月 6 日 14 时 30 分在本院第十九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出席会议时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个人身份证明,代理人应提交授权委托书。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3民初3955号

  章传康、谢秋芬:本院受理原告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与被告章传康、谢秋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18)浙0303民初395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限届满后次日起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11月26日上午9时00分至11时00分在本院状元法庭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你务必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3民初707号

  郑祥钢、郑法展: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联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郑祥钢、郑法展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3民初4007号

  刘龙伟、陈友恭: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中安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刘龙伟、陈友恭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18)浙0303民初4007号简易转普通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公告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限届满后次日起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11月29日15:50在状元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破34号

  本院根据申请人温州市鹿城圣伦鞋材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8年8月7日作出(2018)浙0304破申9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温州市杰浩鞋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8年8月14日指定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担任温州市杰浩鞋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温州市杰浩鞋业有限公司股东黄玉弟、黄忠孝、黄忠杰应于本公告发出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联系人:金锐鹏、李效,联系号码:0577-55577358、15858845960。地址:温州市车站大道裕达大厦1305室)移交公司财产、印章、账簿、文书等资料。温州市杰浩鞋业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8年9月19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温州市杰浩鞋业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温州市杰浩鞋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于2018年9月29日上午8时50分在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第十审判庭召开,请各债权人准时参加。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应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293号之二

  谭平和: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创濠鞋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钟建丽、谭平和追收抽逃出资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304民初293号上诉状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副本,逾期视为送达。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4613号

  杨贤兵:本院受理的原告李金琪与被告杨贤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廉政监督卡、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及民事裁定书(程序转换)。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8年11月5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4854号

  雷晓燕:本院受理的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告雷晓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廉政监督卡、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及民事裁定书(程序转换)。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8年11月5日下午15时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4856号

  吴长祯:本院受理的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告吴长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廉政监督卡、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及民事裁定书(程序转换)。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8年11月5日下午15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4861号

  周小雅:本院受理的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告周小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廉政监督卡、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及民事裁定书(程序转换)。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8年11月5日下午16时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4940号

  孙盼攀:本院受理的原告诸葛利帆与被告孙盼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告知书、开庭传票、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和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8年11月6日10时0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05 法院公告 2018-08-17 2 2018年08月17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