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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8版:公告

诸暨恒珵贸易有限公司与张巧丽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注:1、本金账面余额截止日为2013年5月31日。
2、若借款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请相关承债主体及/或主管部门代为履行义务或履行清算责任。
3、担保人的担保范围以签署的合同约定为准。

  根据诸暨恒珵贸易有限公司与张巧丽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诸暨恒珵贸易有限公司已将其对下列借款人及其担保人享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担保债权、违约金债权、损失赔偿权、利息债权)依法转让给张巧丽。诸暨恒珵贸易有限公司特公告通知各债务人及担保人(或义务承担人),从公告之日起向张巧丽履行相关义务。张巧丽作为上述资产的受让方,现公告要求债务人及担保人或义务承担人,从公告之日起向张巧丽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约定的偿付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或法院判决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特此公告。

  诸暨恒珵贸易有限公司

  张巧丽

  2018年8月20日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08 诸暨恒珵贸易有限公司与张巧丽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2018-08-20 2 2018年08月20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