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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9版:公告

法院公告

2018年8月20日

  (2018)浙0191民初1155号

  沈敏华:本院受理原告傅国民诉被告沈敏华、沈田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11月20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91民初295号

  杭州舒银广告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蒋涛诉被告杭州舒银广告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191民初29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10民初4665号之一

  陆卡加、李娟:本院受理的原告孙永诉被告陆卡加、李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0民初4665号民事裁定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10民初20513号之一

  杭州澳钻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威驰建设有限公司、俞引娟、杭州正德建设有限公司、赵顺锋、钟来根:本院受理的原告杭州市余杭区日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澳钻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威驰建设有限公司、俞引娟、周宇、程孝红、钟道英、龚静、杭州正德建设有限公司、赵顺锋、钟来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10民初2051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10民初20580号之一

  俞引娟、浙江威驰建设有限公司、杭州澳钻贸易有限公司、杭州正德建设有限公司、赵顺锋、钟来根:本院受理的原告杭州市余杭区日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俞引娟、浙江威驰建设有限公司、杭州澳钻贸易有限公司、周宇、程孝红、钟道英、龚静、杭州正德建设有限公司、赵顺锋、钟来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10民初2058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10民初11225号

  杭州艾尚佳纺织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杭州轩凡布艺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艾尚佳纺织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2018)浙0110民初11225号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8年11月20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10民初2023号

  金建华、杭州德润欣电器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哈克广告制作有限公司诉你们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地址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二日在本院余杭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10民初21933号

  周琦:本院受理的原告高福贵诉被告周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10民初2193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10民初4321号

  李佳明:本院立案受理原告王国全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0民初432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10民初2936号

  赵祥明:本院立案受理原告王国全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0民初293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10民初1600号

  杭州吉梦时装有限公司、沈拥华、褚芳艳:本院受理原告徐金诉被告杭州吉梦时装有限公司、沈拥华、褚芳艳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18年11月9日9时00分在本院塘栖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10民初1780号

  徐建江:本院受理原告凌陈国诉被告徐建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法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0民初178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共二份,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10民初1761号

  叶淑强:本院受理原告蒋承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0民初176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10民初3773号之一

  郑仁庆:本院受理的原告任雪松诉被告郑仁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0民初377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10民初11596号

  邓丁晖:本院受理的原告胡兵诉被告邓丁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8年11月27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10民初10114号之一

  杨勇飞:本院受理原告张洁诉被告宁波美壹天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8年11月19日14时在本院第十一号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10民初11507号之一

  祝永远:本院受理原告姚斌诉你与吴青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8年11月21日14时在本院第十一号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10民初13377号

  浙江天凯家具制造有限公司、蔡天贻:本院受理原告杭州中新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天凯家具制造有限公司、蔡天贻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民事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18年11月26日9时30分在本院塘栖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8)浙0205民初3334号

  李雍介、潘忠燕:本院受理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执法执纪廉政告知书、民事诉讼事项提示书、民事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11月23日9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如逾期未答辩、逾期未举证或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视为你们放弃抗辩、举证和质证的权利,届时,本院将依法判决。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18)浙0203破3号

  本院根据债权人浙江汉陆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8年7月26日裁定受理宁波联华食品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一案,并于7月26日指定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宁波联华食品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18年9月25日前向宁波联华食品有限公司管理人[债权申报地点: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和济街180号国际金融中心E座10层;邮政编码:315040;联系人:陈星宇;联系电话:15058801119]申报债权,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宁波联华食品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宁波联华食品有限公司的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8年10月9日14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时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行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18)浙0212民初8561号

  吴荣表、朱幼芳、莫云芳:本院受理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令状式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由本院审判员刘丹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张一华、李刚组成合议庭审理,并定于2018年11月22日14时10分鄞州区徐戎路126号(原江东法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8)浙0213民初2330号

  柴德龙、张亚丽:原告马岳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的(2018)浙0213民初23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柴德龙、张亚丽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共同归还原告马岳借款本金200 000元并支付自2016年5月29日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至款清日止。案件受理费5 680元,保全费2 020元,公告费650元,共计8 350元,由被告柴德龙、张亚丽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18)浙0281民催16号

  本院于2018年5月11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常州斯纳尔电机有限公司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浙江泰隆商业银行宁波余姚支行签发的号码为3130005142480294号、票面金额为50000元、出票人余姚市天涵电器有限公司、收款人余姚市哲挺印刷厂、持票人常州斯纳尔电机有限公司的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8年8月15日判决:

  一、宣告申请人常州斯纳尔电机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为3130005142480294号、票面金额为50000元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常州斯纳尔电机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8)浙0281民初8527号

  应宇阳、浙江省永康市银河电器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奶群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0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04破35号

  本院根据申请人施时猛的申请,于2018年8月8日作出(2018)浙0304破申9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温州市瓯海斯美高锁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温州道盛会计师事务所担任温州市瓯海斯美高锁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温州市瓯海斯美高锁业有限公司股东虞爱华应于本公告发出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温州道盛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联系人:叶文潘、鲍建珍,联系号码:13868872611、18367721233,地址:浙江省温州市市府路同仁恒玖大厦505室)移交公司财产、印章、账簿、文书等资料。温州市瓯海斯美高锁业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8年9月21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温州市瓯海斯美高锁业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温州市瓯海斯美高锁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于2018年9月29日下午14时30分在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第十审判庭召开,请各债权人准时参加。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应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破37号

  本院根据申请人温州市超奇包装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8年8月8日作出(2018)浙0304破申8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温州市森义鞋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浙江震瓯律师事务所担任温州市森义鞋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温州市森义鞋业有限公司股东章建敏、诸葛笑梅应于本公告发出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浙江震瓯律师事务所(联系人:秦锋、吕林群,联系号码:15858557727、13587864204,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市府路525号同仁恒玖大厦18楼)移交公司财产、印章、账簿、文书等资料。温州市森义鞋业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8年9月20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温州市森义鞋业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温州市森义鞋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于2018年9月25日下午15时45分在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第十审判庭召开,请各债权人准时参加。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应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破29号

  本院根据申请人梁亚洲的申请,于2018年8月8日作出(2018)浙0304破申9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温州东来墙体材料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8年8月13日指定浙江时代商务律师事务所担任温州东来墙体材料有限公司管理人。温州东来墙体材料有限公司股东周东来、周青松应于本公告发出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浙江时代商务律师事务所(联系人:木慧建、薛建胜,联系号码:18668711862、15868092420。地址:温州市车站大道时代商务楼6楼)移交公司财产、印章、账簿、文书等资料。温州东来墙体材料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8年9月21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温州东来墙体材料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温州东来墙体材料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于2018年9月28日15时30分在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第五审判庭召开,请各债权人准时参加。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应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破28号

  本院根据申请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信支行的申请,于2018年8月8日作出(2018)浙0304破申9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温州市白门管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8年8月13日指定浙江时代商务律师事务所担任温州市白门管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温州市白门管业有限公司股东冯敏、朱彩兰应于本公告发出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浙江时代商务律师事务所(联系人:木慧建、薛建胜,联系号码:18668711862、15868092420。地址:温州市车道大道时代商务楼6楼)移交公司财产、印章、账簿、文书等资料。温州东来墙体材料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8年9月21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温州市白门管业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温州市白门管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于2018年9月28日14时30分在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第五审判庭召开,请各债权人准时参加。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应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09 法院公告 2018-08-20 2 2018年08月20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