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8年8月20日
(2018)浙0304民初3017号
詹波:本院受理原告黄良华诉被告詹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304民初3017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破31号
本院根据申请人张金林的申请,于2018年8月8日作出(2018)浙0304破申8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温州五月天服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浙江震瓯律师事务所担任温州五月天服饰有限公司管理人。温州五月天服饰有限公司股东陈黎明应于本公告发出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浙江震瓯律师事务所(联系人:秦锋、吕林群,联系号码:15858557727、13587864204,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市府路525号同仁恒玖大厦18楼)移交公司财产、印章、账簿、文书等资料。温州五月天服饰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8年9月20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温州五月天服饰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温州五月天服饰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于2018年9月25日下午14时30分在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第十审判庭召开,请各债权人准时参加。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应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破32号
本院根据申请人邹光绪的申请,于2018年8月8日作出(2018)浙0304破申8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温州市玉丽人鞋材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8年8月10日指定浙江震瓯律师事务所担任温州市玉丽人鞋材有限公司管理人。温州市玉丽人鞋材有限公司登记股东谭霖、余伟应于本公告发出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浙江震瓯律师事务所(联系人:秦锋、吕林群,联系号码:15858557727、13587864204,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市府路525号同仁恒玖大厦18楼)移交公司财产、印章、账簿、文书等资料。温州市玉丽人鞋材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8年9月21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温州市玉丽人鞋材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温州市玉丽人鞋材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于2018年9月28日上午9时30分在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第六审判庭召开,请各债权人准时参加。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应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破30号
本院根据申请人王道华的申请,于2018年8月8日作出(2018)浙0304破申9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温州佐米时装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浙江联英律师事务所担任温州佐米时装有限公司管理人。温州佐米时装有限公司股东李凯应于本公告发出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浙江联英律师事务所(联系人:陈洁、谷豪俊,联系号码:15988700697、0577-56588575,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上江路198号新世纪商务大厦A幢302室)移交公司财产、印章、账簿、文书等资料。温州佐米时装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8年9月21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温州佐米时装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温州佐米时装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于2018年9月28日下午14时30分在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第十审判庭召开,请各债权人准时参加。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应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875号
李本靖: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瓯海南白象太升聚氨酯颜料厂与被告李本靖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304民初87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1821号之一
涡阳县花沟镇国富茶叶店:本院受理原告施玲花诉你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304民初182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4592号
谢招兵:本院受理的原告陈尧与被告谢招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告知书、开庭传票、转换程序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和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8年11月7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本院根据债务人温州茂泉宠物用品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该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8年7月27日指定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温州茂泉宠物用品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18年8月22日至2018年9月22日向温州茂泉宠物用品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和住所地:瑞安市安阳路398号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310办公室;联系人:金紫英、戴彩省,联系电话:18969732068、15957765057)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逾期未申报的将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处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18年9月27日下午15时00分在平阳县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庭召开。债权人出席会议应提交身份证明或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有委托代理人的提交授权委托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在破产清算程序终结之日前,温州茂泉宠物用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财务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需依法向平阳县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平阳县人民法院
本院根据申请人余列勇的申请,裁定受理温州贸隆机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8年7月27日指定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温州贸隆机械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18年8月22日至2018年9月22日向温州贸隆机械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和住所地:瑞安市安阳路398号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310办公室;联系人:金紫英、戴彩省,联系电话:18969732068、15957765057)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逾期未申报的将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处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18年9月27日上午10时00分在平阳县人民法院第十七审判庭召开。债权人出席会议应提交身份证明或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有委托代理人的提交授权委托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在破产清算程序终结之日前,温州贸隆机械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财务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需依法向平阳县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平阳县人民法院
本院根据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苍南支行的申请,裁定受理温州玉田包装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8年7月27日指定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温州玉田包装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18年8月22日至2018年9月22日向温州玉田包装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和住所地:瑞安市安阳路398号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310办公室;联系人:金紫英、戴彩省,联系电话:18969732068、15957765057)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逾期未申报的将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处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18年9月27日上午9时00分在平阳县人民法院第十七审判庭召开。债权人出席会议应提交身份证明或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有委托代理人的提交授权委托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在破产清算程序终结之日前,温州玉田包装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财务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需依法向平阳县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平阳县人民法院
(2018)浙0381破申119号
因温州民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全体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后不执行和解协议,2018年8月13日,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以(2018)浙0381破申11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终止温州民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和解程序并宣告温州民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破产。瑞安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82民初6904号
陈玉芬: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11月23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82民初6905号
陈艳: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11月23日上午09时1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82民初5433号
徐晓光:本院受理原告浙江裕沣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尤碎菊、尚银龙、尚海燕、徐晓光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及民事裁定书(转普通程序)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8年11月22日14时30分在乐清市人民法院柳市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乐清市人民法院
徐贤程:原告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成支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382民初2146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82民初464号
张小跃: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成支行诉被告李杨榜、张小跃、李杨爱、蔡圣乐、施友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382民初464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24民初3964号
朱中领、朱重斌:本院受理原告潘德其诉被告朱中领、丹阳市丹北镇新客乐购百货超市与第三人丹阳市丹北镇人民政府、朱重斌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当事人诚信诉讼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转换程序民事裁定书。原告诉讼请求:一、请求判决确认2010年12月25日原告潘德其与被告朱中领签订《合作协议书》合法有效。二、请求判决确认原告潘德其享有被告丹阳市丹北镇新客乐购百货超市总股份25%的股权份额。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朱中领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十五日。提供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三十日。答辩期满后,本院将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8年11月26日14时30分,在城郊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永嘉县人民法院
(2018)浙0502民初2550号
陈国庆:本院受理的原告张淑宝与被告陈国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502民初255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02民初3121号
徐阿宝:本院受理的原告徐冶丰与被告徐阿宝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直接或邮寄等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502民初312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02民初1902号
张立成:本院受理的原告顾萍与被告张立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502民初190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02民初2791号
姚亮亮:本院受理的原告张乐与被告姚亮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502民初279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织里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02民初1061号
施伟:本院受理原告郑朋与被告施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502民初106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内向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02民初4024号
戴皓杰:本院受理原告李飞与被告戴皓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司法告知手册。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02民初4841号
邱洪杰:本院受理原告湖州织里常利布行与被告邱洪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和司法公开告知手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环城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02民初4227号
汤明:本院受理的原告王骏诉被告汤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02民初5522号
褚乐萍:本院受理的原告朱兴忠与被告褚乐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司法公开告知手册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织里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03民初1556号
沈凯:本院对原告吴建忠诉你、沈丹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503民初15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限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吴建忠货款155 515元及该款项自2018年1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损失;二、驳回原告吴建忠其他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4 060元,由你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8)浙0702民初8096号
金华行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浙江一通建设有限公司、浙江金丝化纤有限公司、严卷明、董淑花、胡文洁、董秀梅、邵燕芳、俞洪卫、陈俊英、朱向阳:本院受理原告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与被告金华行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浙江一通建设有限公司、浙江金丝化纤有限公司、严卷明、董淑花、胡文洁、董秀梅、邵燕芳、俞洪卫、陈俊英、朱向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向你们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转普)、告知审判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届满之日起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届满之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8时4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8)浙0702民初8181号
邱行:本院受理原告朱剑与被告邱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702民初8181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调解速裁中心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判决。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8)浙0702民初8366号
郑春花:本院受理原告江文豪与被告郑春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702民初8366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调解速裁中心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判决。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8)浙0782民初5266号
严志海、王海浓: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与被告严志海、王海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被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782民初5266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应。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8)浙0782民初5258号
李素书、伍大张: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与被告李素书、伍大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被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782民初5258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应。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8)浙0723民初1318号
李德贵:本院受理原告武义易欣五金有限公司诉你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723民初1318号民事判决书。请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312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武义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5207号
董大: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江县支行诉你之间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11月22日8时40分在浦江县人民法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5562号
钟兼玉:本院受理原告吴赛阳诉你之间的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11月26日9时在浦江县人民法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5706号
陈钦琳:本院受理的原告关晓华与被告陈钦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判令被告张金龙归还原告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169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11月19日上午9:00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1824号
李大章、陈燕英:本院受理原告楼秋云诉被告李大章、陈燕英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726民初182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2309号
陈建建:本院受理原告黄淑萍诉被告陈建建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726民初230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2674号
方旭:本院受理原告方文真诉被告方旭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726民初267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2807号
楼小平:本院受理原告吴向跃诉被告楼小平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726民初280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2916号
钟晟熠、郑辉丽、黄笑旦:本院受理原告陈振锋诉被告钟晟熠、郑辉丽、黄笑旦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726民初291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486号
浦江县福强商店: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鸭司令禽蛋厂诉被告浦江县福强商店、吴建萍、杨永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726民初486号民事裁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浦东法庭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5495号
郑开强:本院受理原告于爱萍诉被告郑开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由杨珊珊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张婉君、人民陪审员吴增富组成合议庭,定于2018年11月21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浦东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2965号
郑海滨:本院受理原告郑延炎诉被告郑海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726民初296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浦东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5178号
邹国宗:本院受理原告钟卫东诉你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11月22日9时30分在浦江县人民法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3107号
陈宣民、毛梅英、陈浩男:本院受理原告金秋奎与被告陈宣民、毛梅英、陈浩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726民初3107号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4988号
陈士辉:本院受理的原告张银彩诉你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726民初498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2302号
盛鑫钢:本院受理原告郑东彬诉被告盛鑫钢、冯串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726民初23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盛鑫钢归还原告郑东彬借款本金2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6年2月23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二、由被告盛鑫钢支付原告郑东彬代理费2000元;以上二项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三、由被告冯串串对上述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受理费300元,由被告盛鑫钢、冯串串负担;公告费650元,由被告盛鑫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84民初1955号
詹永平: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永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与被告詹永平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784民初19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詹永平在判决生效后3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永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透支本金8329.27元并支付利息、违约金(利息、违约金从2015年7月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8元,公告费650元,合计858元,由被告詹永平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永康市人民法院504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8)浙0784民初2906号
浙江泰铭工贸有限公司、浙江康帅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与被告浙江省永康市东方焊接工具有限公司、周岳平、周燕群、周重阳、浙江泰铭工贸有限公司、浙江康帅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胡永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8年11月27日8时50分,开庭地点在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18号审判庭(西门4楼),审判人员为朱永革、王小英、任更生。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永康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