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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18)浙0784民初5641号

  郑瑞琪、包凤花: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三禾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郑瑞琪、包凤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8年11月26日10时00分,开庭地点在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18号审判庭(西门4楼),审判人员为朱永革、徐香珍、吕远征。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84民初8378号

  邱家洪、汪金佑:本院受理的原告永康市傅氏建材经营部诉被告浙江金顶建设有限公司、赵世河、邱家洪、汪金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被告赵世河不服一审民事判决,已于2018年7月31日向本院提交上诉状,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784民初8378号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3225号

  吴青山:本院受理原告张容容诉被告吴青山离婚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726民初322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5581号

  祝红星:本院受理原告何红坚诉被告王四清、黄益新、祝红星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726民初558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2826号

  黄小生:本院受理原告王国忠诉被告黄小生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726民初282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3948号

  于子华:本院受理原告张春华诉被告于子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726民初394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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