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8年8月22日
(2018)浙0303民初2882号
潘寿芬:本院受理原告锐拓(杭州)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与被告潘寿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18)浙0303民初2882号简易转普通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公告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限届满后次日起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11月28日15:00在状元法庭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3破39号
本院根据申请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8年8月13日作出(2018)浙0304破申9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温州市瓯海中佶皮革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8年8月16日指定温州鑫融企业清算事务所担任温州市瓯海中佶皮革有限公司管理人。温州市瓯海中佶皮革有限公司登记股东夏守建、金权满应于本公告发出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温州鑫融企业清算事务所[联系人:王浩宇、戴迎春,联系号码:13968822929、15355871961。地址:温州市龙淡区雁荡西路100号B幢(和乐大楼)4楼]移交公司财产、印章、账簿、文书等资料。温州市瓯海中佶皮革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8年9月25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温州市瓯海中佶皮革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温州市瓯海中佶皮革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于2018年9月29日下午14时30分在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第十一审判庭召开,请各债权人准时参加。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应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破38号
本院根据申请人温州方向标鞋业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8年8月13日作出(2018)浙0304破申8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温州尚月儿鞋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8年8月16日指定温州法智剑企业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温州尚月儿鞋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温州尚月儿鞋业有限公司登记股东李涛、张远涛应于本公告发出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温州法智剑企业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联系人:戴克峰、郑冰洁,联系号码:13587979269、18858773521.地址:温州市鹿城区市府路525号同人恒玖大厦18楼)移交公司财产、印章、账簿、文书等资料。温州尚月儿鞋业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8年9月25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中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温州尚月儿鞋业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温州尚月儿鞋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于2018年9月28日下午14时30分在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第十ー审判庭召开,请各债权人准时参加。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应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5民初684号
宁波市天和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李国君:本院受理原告宋建新与被告宁波市天和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李国君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联系不上,无法采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应诉材料,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转普裁定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现定于2018年12月5日上午9时本院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由审判员郭灵燕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褚金凤、苏菊香(替补人民陪审员邓伦火、张孚世)组成合议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5民初871号
张国锋:本院已受理原告林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换程序)。现定于2018年11月27日9时00分在本院小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合议庭人员由审判长林忠诚、人民陪审员李玉红、叶小其(替补:张孚世、邓伦火)组成。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逾期将依法判决。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82破3号之二
2018年2月26日,本院根据温州巴伦电气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浙江创亚电气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浙江创亚电气有限公司未按规定提交公司财产状况说明、债权债务清册、财务会计报告等资料。管理人无法查找到其财产。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43条的规定,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15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现浙江创亚电气有限公司管理人请求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43条、第107条之规定,本院于2018年8月15日裁定宣告浙江创亚电气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浙江创亚电气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82破2号之二
2018年2月26日,本院根据浙江乐清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白象支行的申请裁定受理温州上奥电器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温州上奥电器有限公司未按规定提交公司财产状况说明、债权债务清册、财务会计报告等资料。管理人无法查找到其财产。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43条的规定,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15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现温州上奥电器有限公司管理人请求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43条、第107条之规定,本院于2018年8月15日裁定宣告温州上奥电器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温州上奥电器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乐清市人民法院
本院根据申请人杭州宇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平阳分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浙江百惠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8年8月7日指定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浙江百惠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18年8月22日至2018年9月22日向浙江百惠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和住所地:温州市温州大道亨哈大厦11楼西首,联系人:徐瑞岳、叶子,联系电话:13732013661、13506526086)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逾期未申报的将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处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18年10月9日上午10时00分在平阳县人民法院第十七审判庭召开。债权人出席会议应提交身份证明或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有委托代理人的提交授权委托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在破产清算程序终结之日前,浙江百惠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财务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需依法向平阳县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平阳县人民法院
本院根据申请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苍南支行的申请,裁定受理平阳县发达皮业总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8年8月7日指定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平阳县发达皮业总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18年8月22日至2018年9月22日向平阳县发达皮业总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和住所地:温州市温州大道亨哈大厦11楼西首,联系人:徐瑞岳、叶子,联系电话:13732013661、13506526086)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逾期未申报的将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处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18年10月9日下午15时00分在平阳县人民法院第十七审判庭召开。债权人出席会议应提交身份证明或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有委托代理人的提交授权委托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在破产清算程序终结之日前,平阳县发达皮业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财务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需依法向平阳县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平阳县人民法院
本院根据申请人周剑的申请,裁定受理温州市欧来汇皮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8年8月7日指定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温州市欧来汇皮业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18年8月25日至2018年9月30日向温州市欧来汇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和住所地:温州市温州大道亨哈大厦11楼西首,联系人:徐瑞岳、叶子,联系电话:13732013661、13506526086)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逾期未申报的将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处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18年10月9日上午9时00分在平阳县人民法院第十七审判庭召开。债权人出席会议应提交身份证明或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有委托代理人的提交授权委托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在破产清算程序终结之日前,温州市欧来汇皮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财务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需依法向平阳县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平阳县人民法院
(2018)浙0381破136号
本院在执行瑞安市明清粮油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清公司)系列债务纠纷案件中,发现明清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征得申请执行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行的同意,将本案移送破产审查,于2018年8月14日裁定受理明清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8年8月17日指定瑞安瑞阳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明清公司管理人。明清公司债权人应于2018年10月8日前,向管理人瑞安瑞阳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地址:瑞安市安阳街道安福路28号;邮政编码:325200;联系人:吴立平(15224138509)〕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明清公司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8年10月11日上午08时30分在瑞安市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明清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财务人员必须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瑞安市人民法院
(2017)浙0381破215号之一
2017年12月20日,本院裁定受理瑞安市晟沣广告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债务人的财产已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管理人请求本院宣告瑞安市晟沣广告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清算程序。本院认为,管理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43条、第107条的规定,本院于2018年6月25日裁定宣告瑞安市晟沣广告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瑞安市人民法院
(2017)浙0381破183号之一
2017年12月5日,本院裁定受理温州华旭矿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债务人的财产已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管理人请求本院宣告温州华旭矿业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清算程序。本院认为,管理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43条、第107条的规定,本院于2018年6月25日裁定宣告温州华旭矿业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瑞安市人民法院
(2017)浙0381破213号之一
2017年12月20日,本院裁定受理温州旅美鞋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债务人的财产已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管理人请求本院宣告温州旅美鞋业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清算程序。本院认为,管理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43条、第107条的规定,本院于2018年6月25日裁定宣告温州旅美鞋业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瑞安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27民初583、588、591号
唐宏艳、苍南县阳光印业有限公司、苍南县科星包装有限公司、林芬芬、项玉燕、陈芳芳、黄美丽: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与苍南县阳光印业有限公司、杨加宗、项玉燕、杨腊兵、唐宏艳、彭成坦、陈秋玉、陈素玉、刘经文、王忠正、林金蕊、林芬芬、、苍南县龙港科星包装有限公司、天达印刷集团有限公司、李其昌、余秋萍、金卫华等被告金融不良债权追偿权三个案件,已经审理终结。因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327民初583、588、591号裁定书。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另同时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三个案件的上诉状副本。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及上诉状副本,逾期则视为送达。苍南县人民法院
(2018)浙0411民初1681号
吴金妹:本院受理原告嘉兴微银金融服务外包装有限公司诉被告吴金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411民初1681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18)浙0411民初3183号
沈建新:本院受理原告韩文华诉被告沈建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请求判令你归还借款250000元并支付利息;承担诉讼费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整(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