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8)浙0411民初3199号
倪志红:本院受理原告顾中海诉被告倪志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请求判令你归还借款10000元并支付利息;承担诉讼费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4时整(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18)浙0411民初3202号
陈培良:本院受理原告顾中海诉被告陈培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请求判令你归还借款2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承担诉讼费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18)浙0411民初3205号
吴晓明:本院受理原告顾中海诉被告吴晓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请求判令你归还借款33250元并支付利息;承担诉讼费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5时整(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18)浙0481民初4979号
凌亮:本院受理原告陈敏杰与被告凌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提出如下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34800元并赔偿原告以348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损失。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12月5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8)浙0481民初5417号
黄华贵:本院受理原告陈建中与被告黄华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提出如下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300000元并支付原告以300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损失。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12月5日9时20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8)浙0481民初1535号
海宁市美裕晟电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海宁熠达照明有限公司诉被告海宁市美裕晟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481民初153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海宁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