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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老大”当村干部 称霸一方十多年 八罪并罚获刑22年

  本报记者 高敏 通讯员 单巡天 

  本报讯 昨天上午,绍兴市中级法院对陈新昌等黑社会性质组织一案进行公开宣判,裁定驳回陈新昌等8人的上诉,维持一审原判。

  据原审法院审理查明,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被告人陈新昌通过组建建筑施工队开始进入建筑行业。1996年11月,陈新昌被任命为绍兴某村支部委员会书记后,一方面培植被告人任国明、陈顺昌、陈夏宗、金小如、陈建国等一批村干部,另一方面先后创办绍兴市中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中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10余家企业,招募被告人任立新、王光荣、陈新海等一批公司核心人员。这些人在陈新昌的组织、策划、指挥下,在绍兴地区多次从事违法犯罪活动,逐渐形成了一个以陈新昌为组织者、领导者,任国明、陈顺昌、陈夏宗为骨干成员,金小如、陈建国、任立新、王光荣、陈新海等为参与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判决书显示,以陈新昌为首的该黑社会性质组织为获利,利用陈新昌担任村干部的职务便利,以中实公司等多家企业作为平台,克扣、拖欠工程款并暴力压制讨要钱款人员,在新农村建设中非法获利,以慈善协会名义侵吞村集体资产,敲诈房产开发商,以干扰政府机关工作的方式索要工程款,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用于资质升级和招投标,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贿以谋取不正当经济利益,在工程款纠纷诉讼中指使鉴定人作虚假鉴定以获取赔偿等手段,非法获取巨额经济利益。所获得的经济利益作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资金支持,同时也用于维系组织的生存与发展。

  法院认定:在长达十余年的时间里,以被告人陈新昌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先后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拘禁,故意伤害,行贿,妨害作证,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等多项犯罪行为;以及殴打他人,扰乱机关单位、企业秩序,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等违法行为,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今年5月5日,绍兴市越城区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陈新昌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等8项罪名,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2年,判处其他被告人任国明等8人有期徒刑3年至8年不等,并处相应罚金。

  一审宣判后,陈新昌、任国明、陈顺昌、陈夏宗、金小如、任立新、王光荣、陈新海8人不服原判,提起上诉。

  昨天,绍兴中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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