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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8版:公告

法院公告

2018年8月27日

  (2018)浙01民终1846号

  俞海炯、杭州豪金制衣厂、楼伟飞:本院受理的上诉人楼兴安与被上诉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俞海炯、杭州豪金制衣厂及原审第三人楼伟飞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民终184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浙01民终3808号

  吕蔡祥:上诉人吕建琴因与被上诉人何玉君、原审被告吕蔡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民终380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浙0102民初3794号

  毛黎江、吴景敏:本院受理原告杭州豪凯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18)浙0102民初3794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09时15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1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06民初5614号

  张玉红: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要求你支付理赔款及逾期保费、违约金、承担诉讼费用及律师费等。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12月4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上泗法庭大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方承担。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06民初5331号

  杭州微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原杭州百涓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诉你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要求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权产品并删除相关侵权信息;两被告共同赔偿损失及合理费用3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上网告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529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方承担。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08民催1号

  本院于2018年1月25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山东三新电子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杭州联合银行江南支行号码为40200051 30146520的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整,出票日期为2018年1月3日,收款人为杭州来氏贸易有限公司,被背书人为宁波美和利贸易有限公司、宁波江东寅茗阁贸易有限公司、宁波杭州湾新区雁龙焊割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山东三新电子有限公司),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8年7月31日判决:一、宣告山东三新电子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为40200051 30146520、票面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整的银行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山东三新电子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人民币100元、公告费人民币650元,由申请人山东三新电子有限公司负担。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08民催7号

  本院于2018年5月30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广州市博仕机电工贸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支付银行为杭州联合银行西兴支行号码为40200051 29333969的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整,出票日期为2017年8月15日,汇票到期日为2018年2月15日,出票人为杭州宏怀贸易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杭州兴旺实业有限公司,被背书人为昌乐县科苑纸业有限公司、安徽金星钛白(集团)有限公司、盐城炳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润固新型环保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汤始建华建材(淮安)有限公司、镇江市万龙物资有限公司、盘固水泥集团有限公司、南京金中建幕墙装饰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化工实业有限公司、广州市博仕机电工贸有限公司),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8年8月21日判决:一、宣告广州市博仕机电工贸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为40200051 29333969、票面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整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广州市博仕机电工贸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人民币100元、公告费人民币650元,由申请人广州市博仕机电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91民初1497号

  李小琴:本院受理原告钱叶林诉被告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公民授权委托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12月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三楼六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91民初3106号

  李敏、金瑛涯:本院受理原告方烁翔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191民初3106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10民初10022号

  郑月英:本院受理原告杨满红诉你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8年11月19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10民初11354号之一

  杭州壹昊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胡婷婷诉被告杭州壹昊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壹号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8年12月4日9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10民初1647号

  单杭阳:本院立案受理原告朱忠平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0民初1647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负担通知书、不履行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8)浙0205民初1616号

  何能飞、王成彬、何能肯、舟山市定海区科兴生猪养殖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定鋆与被告何能飞、王成彬、何能肯、舟山市定海区科兴生猪养殖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205民初161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18)浙0203破4号

  本院根据债权人郑根华的申请于2018年7月27日裁定受理宁波市鄞州华奕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奕公司”)破产清算申请一案,并于7月27日指定浙江金众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华奕公司债权人应自2018年9月24日前向管理人[债权申报地点:浙江金众律师事务所;地址:浙江省宁波市柳汀街225号月湖金汇大厦八楼;邮政编码:315010;联系人:黄莉;联系电话:057488124001]申报债权并提供相应证据。未在上述期限申报的,可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华奕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8年9月28日9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会时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代理人参会应提交委托手续。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18)浙0212民初4126号

  刘权权:本院受理的原告傅钢与被告刘权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212民初4126号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8)浙0213民初2486号

  吴常孝:原告鲍平全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的(2018)浙0213民初248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本案按原告鲍平全自动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650元,共计675元,由原告鲍平全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18)浙0281民初8589号

  薛伟德:本院受理景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6日8时45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7)浙0302破32-2号

  2018年8月20日,本院根据温州开源鞋材有限公司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以(2017)浙0302破3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认可温州开源鞋材有限公司与全体债权人达成的和解协议,并终结温州开源鞋材有限公司破产程序。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3破43号

  本院根据申请人许群山的申请,于2018年8月14日作出(2018)浙0304破申10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温州天骏服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8年8月21日指定浙江联英律师事务所担任温州天骏服饰有限公司管理人。温州天骏服饰有限公司登记股东代佰力、代佰俊应于本公告发出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浙江联英律师事务所(联系人:陈洁、谷豪俊,联系号码:13858856821、15988700697。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上江路198号经开区商务广场A幢302。)移交公司财产、印章、账簿、文书等资料。温州天骏服饰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8年9月30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温州天骏服饰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温州天骏服饰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于2018年10月17日上午9时30分在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第十审判庭召开,请各债权人准时参加。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应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3破45号

  本院根据申请人上海绘锦纺织品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8年8月14日作出(2018)浙0304破申10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温州市博泰服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8年8月21日指定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担任温州市博泰服饰有限公司管理人。温州市博泰服饰有限公司登记股东王平、李华应于本公告发出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联系人:陈瑶、范丰盛,联系号码:15988720710、13858822107。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市府路新益大厦A幢801。)移交公司财产、印章、账簿、文书等资料。温州市博泰服饰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8年9月30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温州市博泰服饰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温州市博泰服饰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于2018年10月15日下午14时30分在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第十审判庭召开,请各债权人准时参加。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应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3破44号

  本院根据申请人温州市忠和鞋材厂(普通合伙)的申请,于2018年8月14日作出(2018)浙0304破申10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温州玛哈迪鞋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8年8月21日指定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担任温州市博泰服饰有限公司管理人。温州玛哈迪鞋业有限公司登记股东李陈义、何晓琼应于本判决发出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联系人:陈瑶、范丰盛,联系号码:15988720710、13858822107。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市府路新益大厦A幢801。)移交公司财产、印章、账簿、文书等资料。温州玛哈迪鞋业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8年9月30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温州玛哈迪鞋业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温州玛哈迪鞋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于2018年10月16日上午9时30分在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第十审判庭召开,请各债权人准时参加。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应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破16号之一

  本院于2018年6月21日立案受理的(2018)0304破16号申请人修水县远东橡塑颜料有限公司申请温州市忠益鞋材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07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18年8月20日作出(2018)浙0304破1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宣告温州市忠益鞋材有限公司破产。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4976号

  张启钦:本院受理的原告庞广洋与被告张启钦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告知书、开庭传票、转换程序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和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8年11月14日10时2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民初8097号

  金理克: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银行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瓯海支公司与被告马丽云、金理克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304民初809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另因原告中国人民银行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瓯海支公司向本院提起上诉,你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副本,逾期视为送达。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82民初6386号

  王建领、叶黛秋、王庆美、王思维、王韩伟: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茗屿支行与被告王建领、叶黛秋、王庆美、陈定方、郑少华、王思维、王韩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及民事裁定书(转普通程序)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8年11月29日15时在乐清市人民法院柳市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82民初5541号

  王庆美、王思维、王韩伟: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茗屿支行与被告王庆美、陈定方、郑少华、王思维、王韩伟、王庆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及民事裁定书(转普通程序、财产保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8年11月29日14时30分在乐清市人民法院柳市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82民初2852号

  陈宝洋: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与被告倪丽珍、陈宝洋、浙江裕沣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结, 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382民初285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柳市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82民初4630号

  高淑娥:本院受理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市支行与被告高淑娥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结, 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382民初463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柳市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82民初2173号

  刘献丰: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与被告刘献丰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结, 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382民初217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柳市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6)浙0381破21号

  本院根据瑞安市华达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8年7月17日裁定受理浙江新飞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飞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8年8月7日指定温州华誉企业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为新飞公司管理人。新飞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8年10月9日前,向管理人温州华誉企业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地址:温州市龙湾区雁荡西路100号和乐律师楼;邮政编码:325000;联系人:徐云州(18058869912)、王良铎(13777775490)]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新飞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新飞公司应自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管理人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债务人有关人员不履行法定义务,人民法院可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其行为导致无法清算或者造成损失,有关权利人起诉请求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行。

  本院定于2018年10月16日下午14时在瑞安市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新飞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财务人员必须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瑞安市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08 法院公告 2018-08-27 2 2018年08月27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