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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7版:深一度

为什么认定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检察机关详解昆山“8·27”案件定性

  综合江苏检察网、中国之声、《华商报》等 

  正当防卫,防卫过当,还是故意伤害致死?备受社会舆论关注的昆山市“8.27”于海明致刘海龙死亡案有了结果。9月1日下午,昆山市公安局和检察院相继发布通报,认定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案件经历了什么,有哪些不为人知的细节,为什么认定正当防卫?案件通报后,检察机关对这些问题进行了详细分析。

  死者系醉驾,争执本已平息 他却拿出砍刀

  分析中称,公安机关查明,案发当晚死者刘海龙醉酒驾驶一辆宝马轿车(经检测,血液酒精含量为87mg/100ml),载刘某某(男)、刘某(女)、唐某某(女)行至昆山市震川路,向右强行闯入非机动车道,与正常骑自行车的于海明险些碰擦,双方遂发生争执。经双方同行人员劝解,交通争执基本平息,但刘海龙突然下车,上前推搡、踢打于海明。虽经劝架,刘海龙仍持续追打,后返回宝马轿车拿出一把砍刀(经鉴定系管制刀具),连续用刀击打于海明颈部、腰部、腿部。击打中砍刀甩脱,于海明抢到砍刀,并在争夺中捅刺、砍击刘海龙5刀,刺砍过程持续7秒。刘海龙受伤后跑向宝马轿车,于海明继续追砍2刀均未砍中。刘海龙跑向宝马轿车东北侧,于海明追赶数米被同行人员拉阻,后返回宝马轿车,将车内刘海龙手机取出放入自己口袋。民警到达现场后,于海明将手机和砍刀主动交给处警民警(于海明称拿走刘海龙手机是为了防止对方打电话召集人员报复)。

  刘海龙后经送医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死因为失血性休克。

  检察机关列举

  认定正当防卫的四点理由

  检察机关认为,根据本案事实及现有证据,于海明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分析中列举了四点理由。

  第一,刘海龙挑起事端、过错在先。从该案的起因看,刘海龙醉酒驾车,违规变道,主动滋事,挑起事端;从事态发展看,刘海龙先是推搡,继而拳打脚踢,最后持刀击打,不法侵害步步升级。

  第二,于海明正面临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现实危险。本案系“正在进行的行凶”,刘海龙使用的双刃尖角刀系国家禁止的管制刀具,属于刑法规定中的凶器;其持凶器击打他人颈部等要害部位,严重危及于海明人身安全;砍刀甩落在地后,其立即上前争夺,没有放弃迹象。刘海龙受伤起身后,立即跑向原放置砍刀的汽车——于海明无法排除其从车内取出其他“凶器”的可能性。砍刀虽然易手,危险并未消除,于海明的人身安全始终面临着紧迫而现实的危险。

  第三,于海明抢刀反击的行为属于情急下的正常反应,符合特殊防卫要求。于海明抢刀后,连续捅刺、砍击刘海龙5刀,所有伤情均在7秒内形成。面对不法侵害不断升级的紧急情况,一般人很难精准判断出自己可能受到多大伤害,然后冷静换算出等值的防卫强度。法律不会强人所难,所以刑法规定,面对行凶等严重暴力犯罪进行防卫时,没有防卫限度的限制。检察机关认为,于海明面对挥舞的长刀,所做出的抢刀反击行为,属于情急下的正常反应,不能苛求他精准控制捅刺的力量和部位。虽然造成不法侵害人的死亡,但符合特殊防卫要求,依法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第四,从正当防卫的制度价值看,应当优先保护防卫者。“合法没有必要向不法让步”。正当防卫的实质在于“以正对不正”,是正义行为对不法侵害的反击,因此应明确防卫者在刑法中的优先保护地位。实践中,许多不法侵害是突然、急促的,防卫者在仓促、紧张状态下往往难以准确地判断侵害行为的性质和强度,难以周全、慎重地选择相应的防卫手段。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司法机关应充分考虑防卫者面临的紧急情况,依法准确适用正当防卫规定,保护防卫者的合法权益,从而树立良好的社会价值导向。本案是刘海龙交通违章在先,寻衅滋事在先,持刀攻击在先。于海明面对这样的不法侵害,根据法律规定有实施正当防卫的权利。

  检察机关在分析中还表示,人身安全是每个公民最基本的要求,面对来自不法行为的严重紧急危害,法律应当引导鼓励公民勇于自我救济,坚持同不法侵害作斗争。司法应当负起倡导风尚、弘扬正气的责任。

  法律专家:

  体现了惩恶扬善的立法本意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齐林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公安和检察机关对于该案的通报事实扎实清楚,“第一,确认刘海龙是强行并线造成事故,这是有责任的;第二,醉驾;第三,先赤手空拳殴打,后来拿刀击打,带有很强的威胁色彩。”

  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段万金表示,此前有观点认为,于海明的追砍行为超出了正常的防卫限度,这种看法完全高估了一般人在遇到此种危险之中的冷静精确防卫的能力,人毕竟不是机器,在处于极度危险恐惧慌乱之中,做出任何行为都是可以理解的。“这一次司法机关的认定,对公民的正当防卫权做了很大的扩充。”

  法律专家普遍认为,此案的结果不仅体现了正当防卫制度对防卫者保护的价值,更为重要的是激活了无限防卫权的适用,体现了惩恶扬善的立法本意,向社会明确传递了鼓舞正当防卫的信息,对司法实践而言是极大进步和表率,今后对类似案例具有指导意义。此案还体现了社会对法律价值导向的关注,提升了公众对司法公正的信心。


浙江法制报 深一度 00007 为什么认定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2018-09-03 2 2018年09月03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