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8年9月3日
(2018)浙0604民初2376号
宋银忠:本院受理王坚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604民初237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民初126、127号
包三伟、周银莲:原告林广与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新城支行及第三人包三伟、周银莲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原告张晓武与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新城支行及第三人包三伟、周银莲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二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第1款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该二案民事裁定,(2018)浙03民初126内容如下:驳回原告林广的起诉。(2018)浙03民初127号内容如下:驳回原告张晓武的起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浙0302民初2837号
李涛:本院受理徐蕾蕾诉你与厦门豪客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温州下吕浦分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302民初2837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在60日内前往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西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2破42-1号
本院根据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境支行的申请,于2018年8月17日裁定受理温州市鹿城远东金属材料公司(以下简称远东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温州华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管理人。远东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18年11月2日前向管理人(通讯地址:温州市鹿城区锦江路458号深蓝大厦15楼;邮政编码:325000;联系人:张丹萍,电话:0577-88065953、13867704015)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远东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8年11月15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出席会议时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个人身份证明,代理人应提交授权委托书。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922号
张宇: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瓯海梧田新达鞋模加工店与被告张宇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304民初92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1625号
赵秀国、叶小牛:本院受理原告温州捷通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赵秀国、叶小牛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送达(2018)浙0304民初162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1940号
沈冰、黄辉:本院受理原告赵冬林与被告沈冰、黄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304民初194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2429号
温州市瓯顺工贸有限公司、金彩娟、庄建波、陈建描: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潘桥支行与被告温州市瓯顺工贸有限公司、金彩娟、庄建波、李云奇、李挺波、庄建飞、陈建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304民初242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个月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2511号
姜旭辉:本院受理原告董炳龙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304民初25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姜旭辉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董炳龙货款95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从2018年4月16日起以95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35%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175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姜旭辉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2512号
马清考:本院受理原告董炳龙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304民初25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马清考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董炳龙货款35622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从2018年4月16日起以3562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35%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02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马清考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4952号
宓财良:本院受理的原告诸葛利帆与被告宓财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告知书、开庭传票、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和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8年11月27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5民初554号
叶作仁:本院受理原告黄信义与被告叶作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18)浙0305民初554号之一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81破135号
本院在执行瑞安市小童才鞋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童才公司)系列债务纠纷案件中,发现小童才公司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征得债权人龚雪林的同意后,将案件移送破产清算,并于2018年7月30日裁定受理小童才公司破产清算一案。2018年8月20日,本院指定瑞安融信联合会计师事务所为小童才公司管理人。小童才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8年10月18日前,向管理人瑞安融信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地址:瑞安市南方大厦14楼;邮政编码:325200;联系人:吴双节(15088933962)]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小童才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小童才公司应在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管理人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债务人有关人员不履行法定义务,人民法院可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其行为导致无法清算或者造成损失,有关权利人起诉请求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本院定于2018年10月25日上午8时30分在瑞安市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小童才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财务人员必须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瑞安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81破163号
本院在执行温州德朗汽车散热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朗公司)系列债务纠纷案件中,发现德朗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征得申请执行人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同意,将本案移送破产审查,于2018年8月24日裁定受理德朗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8年8月30日指定浙江合一律师事务所为德朗公司管理人。德朗公司债权人应于2018年10月27日前,向管理人浙江合一律师事务所[地址:瑞安市万松东路安阳大厦1125室;邮政编码:325200;联系人:诸葛诺曼(13806806200)、联系人:陈莉娜(13616614232)〕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德朗公司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8年10月30日上午09时00分在瑞安市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德朗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财务人员必须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瑞安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81破165号
本院在执行温州繁荣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繁荣公司)系列债务纠纷案件中,发现繁荣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征得申请执行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莘塍支行的同意,将本案移送破产审查,于2018年8月22日裁定受理繁荣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8年8月30日指定浙江合一律师事务所为繁荣公司管理人。繁荣公司债权人应于2018年10月27日前,向管理人浙江合一律师事务所[地址:瑞安市万松东路安阳大厦1125室;邮政编码:325200;联系人:诸葛诺曼(13806806200)、联系人:陈莉娜(13616614232)〕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繁荣公司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8年11月1日上午09时00分在瑞安市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繁荣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财务人员必须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瑞安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81破156号
本院在执行瑞安市冠达广告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达公司)系列债务纠纷案件中,发现冠达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征得申请执行人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同意,将本案移送破产审查,于2018年8月22日裁定受理冠达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8年8月30日指定浙江安阳律师事务所为冠达公司管理人。冠达公司债权人应于2018年10月23日前,向管理人浙江安阳律师事务所[地址:瑞安市罗阳大道香江公馆3单元2楼;邮政编码:325200;联系人:曹晓捷(15967728180)、联系人:周建雷(15057755827)〕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冠达公司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8年10月26日上午09时00分在瑞安市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冠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财务人员必须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瑞安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