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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3版:中缝

法院公告

  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8)浙0802民初5556号

  聂鹏飞:本院受理原告浙江衢州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与朱鸿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802民初555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朱鸿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浙江衢州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利息(截至2018年1月18日止为1701.32元,之后的利息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利率据实计算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二、被告聂鹏飞对本判决第一项所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8)浙0802引调3745号

  叶永龙:本院受理原告曾颖琦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20000元整及利息;二、本案诉讼所有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送达(2018)浙0802引调3745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提示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航埠法庭第二法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8)浙72民初662号

  浙江浩帆海运有限公司:原告舟山市乐邦船舶配件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浩帆海运有限公司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72民初6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浙江浩帆海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舟山市乐邦船舶配件设备有限公司货款56926元及该款自2017年8月3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的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223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浙江浩帆海运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海事法院

  更正:本报2018年7月17日底10版法院公告栏中,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8)浙0106民初2496号开庭时间应为“2018年10月19日上午10时00分”,特此更正。

  本报2018年7月17日底10版法院公告栏中,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8)浙0106民初5378号,开庭时间应为“2018年10月19日上午09时30分”,特此更正。

  本报2018年7月17日底10版法院公告栏中,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8)浙0106民初4112、4113号开庭时间应为“2018年10月19日上午09时00分”,特此更正。

  本报2018年8月29日第9版法院公告栏中,杭州市西湖区人呢民法院(2018)浙0106民初988号,内文原告“廖新产”应为“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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