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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6版:案卷

小偷盗窃被抓受伤 向抓他的人索赔14万元

法院:被告属于正当防卫和见义勇为,不用赔!

  《扬子晚报》 万承源 

  小偷大白天作案被抓了个现行,在被物主和热心邻居制伏过程中受伤,之后竟反过来向他们索赔。遭到拒绝后,小偷将他们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受伤造成的损失。物主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法院究竟会怎么判呢?

  近日,这起案件在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法院宣判。

  2016年3月19日,骆某在南京江宁某小区一栋居民楼的楼梯下方盗窃一个电瓶以及一个废旧水龙头,被回家的钱某发现。钱某上前询问,却被骆某突然推至一旁,骆某随后迅速向通往一楼的楼梯逃窜。见此情况,钱某大喊“抓小偷”,骆某在逃跑至一楼楼梯口时,被正在聊天的居民林某、陈某拦下,后居民涂某也听到喊抓小偷的声音赶来。其间,骆某激烈反抗,最终三人合力将骆某按倒并控制在地上。报警后,民警将骆某带至派出所调查。讯问中,骆某对当天其盗窃行为供认不讳。

  2016年3月20日,骆某至医院进行治疗,称“腰痛一天”,经诊断为第2-3腰椎左侧横突骨折。

  骆某认为其受伤系钱某、林某、陈某、涂某四人殴打所致,向四人索赔,但均被拒绝。之后,他诉至江宁区法院,要求四被告连带赔偿因伤造成的损失合计14万余元。

  被告钱某、林某辩称,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其主观并无伤害原告的故意,只是出于抓小偷的正当动机,是正当防卫,故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涂某则辩称,其行为是见义勇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小偷觉得自己是“受害者”,那么,四被告是否真的要赔偿他呢?法院进行了调查。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认为本案有两个争议焦点,一个是林某和钱某制止骆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对骆某的伤后损失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案发时,骆某实施的是盗窃行为,电瓶系林某和钱某二人所有。公民的财产受到侵犯时,法律赋予公民有正当防卫的权利。因此,法院认为,林某和钱某在制止骆某过程中系正当防卫,防卫中未有过当行为,对骆某的伤后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另一个争议焦点是,涂某、陈某制止骆某的行为是否系见义勇为的行为,要不要承担赔偿责任?法院认为,涂某、陈某系听到抓小偷的喊声后赶来的,本意是抓住正在逃跑的盗窃嫌疑人骆某,应当认定为见义勇为行为,其制伏骆某的行为并无不当,也没有超过必要限度,故对骆某伤后经济损失同样不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江宁区法院依照侵权责任法及民事诉讼法,判决驳回原告骆某的诉讼请求。


浙江法制报 案卷 00006 小偷盗窃被抓受伤 向抓他的人索赔14万元 2018-09-06 2 2018年09月06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