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绍兴县雅豪大酒店有限公司、叶剑飞、彭水俊: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已裁定受理申请人章爱君对被申请人绍兴县雅豪大酒店有限公司(下称雅豪酒店)的强制清算申请,并指定浙江鉴湖律师事务所担任强制清算组。现根据有关规定,特公告通知如下:一、从即日起至强制清算程序终结之日,雅豪酒店作为被申请人、叶剑飞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股东、彭水俊作为股东应当承担下列义务:(一)妥善保管并移交你方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二)接受清算组的询问,如实陈述与强制清算案件相关的事实;(三)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据;(四)配合清算工作,完成指定的清算事项;(五)承担人民法院或清算组认为应当办理的其他事项;(六)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被申请人及股东履行的义务。二、上述第一条第(一)、(三)项所涉资料,叶剑飞、彭水俊应立即向清算组提交,并于三日内前往清算组接受询问。
特此公告
绍兴县雅豪大酒店有限公司强制清算组
二0一八年九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