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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0版:公告

法院公告

2018年9月12日

  (2018)浙0110民初3641号

  武锦芳:本院受理的原告英普森光电(杭州)有限公司管理人诉被告武锦芳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0民初364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和不履行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10民初3645号

  浙江斌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武锦芳、周岚岚、武斌:本院受理的原告英普森光电(杭州)有限公司管理人诉被告浙江斌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武锦芳、周岚岚、武斌、吴金华、杭州斌翔电子照明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0民初364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和不履行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10民初3724号

  陈远华:本院受理的原告杨飞诉被告陈远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0民初372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10民初11605号

  任南洋:本院受理原告徐日峰诉被告任南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民事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18年12月10日上午9时15分在本院塘栖人民法庭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27民初5031号

  杭州千岛湖丁香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原告东方巨龙投资发展(杭州)有限公司诉你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12月26日9:00分在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淳安县人民法院

  (2016)浙0204民初3483号

  戴利斌: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永能电力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戴利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204民初348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8)浙0213民初4023号

  杨建军、许小忠、许国华:原告方剑峰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原告方剑峰的诉讼请求:1.杨建军归还借款50 000元并承担自2018年3月25日起至款清之日的利息损失(按月利率2%计)及承担律师费3 000元;2.许小忠、许国华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本院定于2018年11月30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18)浙0213民初2225号

  裘豪杰:本院对邬平方诉你及被告俞卫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213民初222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18)浙0604民催18号

  申请人温州久业法兰管件有限公司因遗失银行承兑汇票一份(汇票号码为40200051/25489690、出票金额100000元、付款行为浙江上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道墟支行、出票人为绍兴华凯化纤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杭州栋华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8年7月16日、申请人温州久业法兰管件有限公司为该票据的最后持有人),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现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至2019年2月10日止,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破14-3号

  2018年5月30日,本院根据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信支行的申请,裁定受理温州迪帅服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经查明,债务人温州迪帅服饰有限公司可供清偿的财产已经不足以清偿全部破产费用。本院认为:温州迪帅服饰有限公司管理人以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破产费用为由,申请宣告温州迪帅服饰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18年9月5日宣告温州迪帅服饰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温州迪帅服饰有限公司破产程序。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浙0303民初4243号

  朱方益、张许朱、罗宗署: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中安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朱方益、张许朱、罗宗署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18)浙0303民初4243号简易转普通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公告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限届满后次日起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12月20日14:30在状元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3民初1991号

  李永交:本院受理温州市华盈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303民初199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3民初4346号

  李祥、胡蚕:本院受理温州市华盈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起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12月18日9:30在本院状元人民法庭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3民初4431号

  孟祥勇、孟凡林、孟祥飞:本院受理温州市华盈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起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12月18日9:45在本院状元人民法庭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3民初4347号

  张健、周帆:本院受理温州市华盈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起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12月18日10:00在本院状元人民法庭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3民初4341号

  冯勇:本院受理温州市华盈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起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12月18日10:15在本院状元人民法庭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3068号

  王雪芳:本院受理原告邢跃进、邢雷、邢江帆与被告王雪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304民初306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3346号

  钮伟杰:本院受理原告金仁礼与被告钮伟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304民初33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钮伟杰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金仁礼偿付货款465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货款46500元为基数,从2018年5月18日起按年利率4.35%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63元,公告费650元(由原告垫付),共计1613元,由被告钮伟杰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3440号

  温州亿辉鞋业有限公司、邱静:本院受理原告温州盛瓯鞋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亿辉鞋业有限公司、邱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304民初34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温州亿辉鞋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付原告温州盛瓯鞋材有限公司货款93800元及利息损失(以货款93800元为基数,从2018年5月22日起按年利率4.35%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被告邱静对上述第一项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温州亿辉鞋业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145元,公告费650元(由原告垫付),共计2795元,由被告温州亿辉鞋业有限公司、邱静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3446号

  吴晋:本院受理原告曹雪艳、黄章凯与被告吴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304民初34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吴晋应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曹雪艳、黄章凯偿付借款本金43000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43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5月22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75元,公告费650元(由原告垫付),共计1525元,由被告吴晋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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