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朱方玉(身份证号码320324197312094979,江苏省徐州市睢宁县桃元镇朱集村359号):你因驾驶车牌号浙GQ5J23的轻型货车尾气排放检测光吸收系数为3.94m-1,超过《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GB3847-2005)标准(≤3.0 m-1),我局责令你于2018年6月29日前进行整改,但截止2018年7月2日,未发现该机动车尾气排放复检合格记录,也未向我局提供机动车维修后复检合格证明。涉嫌驾驶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桐环听告字〔2018〕第111号告知书,拟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我局领去告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要求。也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提出听证要求或陈述和申辩的,将视作放弃,不影响我局行政处罚决定的正式作出。
桐庐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9月12日